安徽省誌願服務條例
(2009年10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65438)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誌願者
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
第四章誌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促進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發展誌願服務,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國務院《誌願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誌願服務發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引導和支持誌願服務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將誌願服務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誌願者登記管理、誌願服務組織登記管理、誌願服務備案管理、誌願服務信息化建設、誌願服務活動規範和指南、查處與誌願服務有關的違法行為等相關誌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旅遊、衛生、應急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誌願服務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和支持在本轄區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社科聯、殘聯、紅十字會、中華職業教育學會、慈善組織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采取多種形式參與和支持誌願服務活動。
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工作。鼓勵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營造良好的誌願服務輿論環境。
第二章誌願者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第八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市級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
第九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參加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
(三)了解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活動信息;
(四)獲得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五)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六)免費獲取本人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七)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
(二)維護誌願服務的形象和聲譽;
(三)提供本人真實、準確、完整的基本信息;
(四)履行誌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
(五)接受安排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時,服從誌願服務組織的管理;
(六)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人格、隱私和其他權利;
(七)保守在參與誌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
第十壹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提供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誌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誌願服務組織按照中國* * *黨組織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 * *黨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登記註冊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由登記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認定。
不具備獨立登記條件的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向依法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成員。
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意在城鄉社區成立的團體,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在本社區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章程和宗旨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二)建立健全誌願服務活動制度;
(三)負責誌願者的招募、註冊、評估等工作;
(四)如實記錄誌願服務信息,免費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五)為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所需的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六)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衛生等保障措施;
(七)開展誌願服務宣傳交流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尊重誌願者和誌願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其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泄露其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誌願服務。
誌願服務組織依法接受的捐贈和資助,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誌願服務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透明,接受有關部門、捐贈人、資助人、誌願者和社會的監督。
誌願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第十六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可以補貼誌願者本人支付的必要的交通、住宿、通訊等費用。
第四章誌願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倡導在扶貧濟困、助老助殘、教育教學、公共文化、衛生、擁軍優屬、生態環境保護、治安防範、防災救災、賽時服務、科技服務、法律服務、社區服務、文明創建、文明旅遊以及應對突發事件和大型社會活動等方面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誌願者可以參加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具備從事誌願服務的時間和相應的服務能力,具備相關誌願服務所需的身心健康條件。
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與誌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誌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誌願服務。
未成年人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由監護人陪同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經監護人同意。
第二十條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誌願服務協議。
誌願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誌願者與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組織與誌願服務對象應當簽訂書面誌願服務協議:
(壹)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面臨較大風險;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從事誌願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誌願服務;
(4)任何壹方要求簽訂協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簽訂協議的。
第二十壹條誌願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誌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和地點;
(三)勞動條件、安全保障和風險防範措施;
(四)誌願服務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五)解決與誌願服務有關的爭議的途徑;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誌願服務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遇有人身事故,應當積極配合處理。
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誌願服務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組織的協議,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及時將誌願者個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培訓、表彰獎勵、評價等相關信息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不得損害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誌願者或者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誌願服務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組建誌願服務隊,開展專業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具有教育、醫學、心理學、法律、科技、文學藝術、體育、防災減災救災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誌願者,提供專業的誌願服務。
第二十六條鼓勵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優先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誌願服務。
第五章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誌願服務活動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誌願服務的運行和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依法成立誌願服務聯合會,建立誌願服務培訓基地。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組織開展誌願服務研究。
第二十九條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法成立誌願服務基金會,為誌願服務的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誌願服務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第三十條對在誌願服務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壹條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具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公務員考試和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誌願服務的情況納入考察範圍。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對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給予優待。
具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的認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誌願服務意識和能力,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參加力所能及的誌願服務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青年誌願服務意識和能力納入素質教育內容。
* * *共青團應當按照章程做好青年誌願服務工作,引導青年積極參與誌願服務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誌願服務工作。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支持學生開展相應的誌願服務活動,根據需要開展相關誌願服務培訓,支持誌願服務學生社團建設,將學生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納入社會實踐等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誌願服務組織建立聯動機制,在組織規劃、項目運作、資源共享等方面開展合作。
鼓勵和支持城鄉社區和誌願服務組織招聘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推進誌願服務的專業化和規範化。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根據誌願服務的特點和發展需求,開發誌願服務相關保險。
第三十五條開展誌願服務的單位和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記錄誌願服務年限,並可以結合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對誌願者進行鼓勵和回饋。
當誌願者需要幫助時,可根據其累計誌願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給予優惠。
第三十六條對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誌願服務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遊覽旅遊景點、享受健康體檢、免費開展技能培訓等措施。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誌願者提供便利和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七條鼓勵公共文化場所、服務窗口、機場車站、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誌願服務場所。
第三十八條鼓勵運用信息技術加強誌願服務供需對接,引導誌願服務組織公開其誌願技能、專長和服務時間等信息,並與誌願服務需求有機結合。
第三十九條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誌願服務壹體化發展合作機制,開展人員培訓、文化旅遊推廣、醫療、教育等方面的誌願服務合作,實現誌願服務資源* * * *共享、信息互聯互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壹條以誌願服務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壹)強行指派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65438年6月+10月+2020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