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法定主義稅收法定主義又稱稅收法定主義或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稅收必須依法征收,即沒有法律依據,國家不能隨意征稅,“不能要求公民納稅”。稅收法定主義是正確行使稅權的原則,是稅收法律思想的精髓,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內容。它最早產生於英國,其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稅收法定主義
稅收要素法定主義,源於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義,是指稅收要素的所有內容,包括征收程序,都必須由法律確定,特別是通過立法或議會批準。比如美國憲法第1條規定,稅法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稅收必須由法律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新稅種的征收或現有稅種的變更必須由法律決定”。
2.稅收要素的清晰性。
稅收要素明確是指在法律或授權的行政法規中,所有構成稅收要素和稅收征收程序的規定都必須明確無誤,不允許行政機關對稅法本身擁有自由裁量權。稅收自由裁量權可以分為幾種不同的形式。首先是訴訟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擁有廣泛的權利來決定是否以及何時對違反稅法的人提起訴訟。第二是制定政策的自由裁量權。立法機關授權稅務機關制定稅收政策,壹般是出於稅收問題的獨特性和專業性、技術性的考慮。第三是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壹般來說,對酌處權的確定和行使有法律控制。比如美國的行政程序法規定,法院有權廢除任意、武斷、濫用的行政行為。
3、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在稅收要素(即納稅條件)完全滿足的範圍內,既沒有免稅的自由,也沒有不征稅的自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素和步驟征稅。
4、程序保障原則
程序保障原則是指稅收和征稅權必須通過適當的程序行使,稅收糾紛必須通過合法公正的程序解決。比如新稅鐘的立法和征收都要經過議會,稅目和稅率的變化都要有相應的法律。
二。稅收公平稅收公平是指稅收負擔必須在公民之間公平分配,公民在各種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必須平等。其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平或中立原則。也就是說,要求在稅收上對相同情況的人給予相同的待遇,對不同情況的人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的待遇。
2.稅收負擔必須根據承受能力進行分配。稅負能力的標準可以從收入和消費行為三個方面來衡量。稅收公平的目的是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政治、經濟和社會差異。但它並不禁止壹切差異,而只是禁止壹切不合理的差異。而西方稅收法家的稅收公平只是強調公平競爭條件下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由於資本主義制度的性質和特點,社會分配不公、貧富懸殊的現象十分突出。
三。稅收社會政策主義稅收社會政策主義是指國家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把稅收作為實施社會、政治和經濟政策的重要手段。由於經濟相對發達,國民生產總值和國民收入水平較高,國家職能簡單,現代西方國家通過稅收保證財政收入的問題壹般不大。現在,人們越來越重視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相應地,在稅收理論流派中出現了壹個“社會政策學派”。總之,在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福利國家,稅收的財政功能正在逐漸退化,而其經濟功能,尤其是社會政策的作用,卻日益上升到突出的位置。
在稅收的社會政策應用上,比如在瑞典,征收高額遺產稅是為了限制私有財產的增加,鼓勵人們努力工作,不依賴祖先的遺產;在美國,稅收調節經濟和資源配置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重視和運用。
四。實質課稅主義實質課稅主義,又稱實質所得課稅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在審查納稅人納稅義務是否成立,以及評估納稅人納稅能力和確定收入時,應從納稅人的本質或事實出發,而不是只看形式和表象。實質性稅收主要是在所得稅方面。在收入歸屬上,名實不符、形式與實質不符的情況下,往往會出現問題。
關於如何確定收入的歸屬,西方稅法界有兩種觀點。壹種是法律歸屬論,即確定應稅對象的法律歸屬,當形式與實質不壹致時,以實質判斷歸屬。另壹種是經濟歸屬理論,即當征稅對象的法律歸屬與經濟歸屬不壹致時,應以經濟歸屬來判斷稅收收入的歸屬。但從稅收管理的角度來看,以經濟來確定歸屬太難,法定歸屬說似乎更合理。
動詞 (verb的縮寫)自由財政主義自由財政主義是指在聯邦制或地方自治的國家,憲法規定地方政府擁有稅收權作為自治權的組成部分,可以根據這壹職能自主籌集地方政府資金。這種自由財政主義也被稱為“調節稅收主義”或“地方調節主義”,相當於國稅中的稅收法定主義。這裏的“條例”是指地方議會通過的地方稅法。但是,自由財政主義並沒有否定地方政府的征稅權,應該以國家法律規定的統壹標準和範圍為基礎。這種自由主義財政主義的具體內容對於國家分稅制的設計和財政體制的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