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什麽是稅收的立法前評估?
什麽是立法前評估?從理論上來說,概念定義少了,壹般的描述和解釋多了。比如,有學者指出,立法機關在進行立法預測、確定立法計劃、進行立法論證時,是對立法的預評估,即立法前評估。有學者提出,立法影響評估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及其成員國使用的概念,也可以用立法前評估、立法可行性研究等概念代替。其基本內涵和步驟是:在立法過程中,立法機關運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對法律條文實施後對本地區公民、政府和社會的效力和影響進行預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立法內容進行修改。②有學者認為“立法前評估”或“立法前質量評估”是與“立法後評估”或“立法後質量評估”相對應的立法工作,在許多法治發達國家被稱為“影響評估”或“影響評估報告”。③
在概念界定上,有學者認為,所謂立法前評估,是指在立法程序啟動前,對立法項目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法規中主要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法規實施的預期效果和社會影響進行分析和評估,使立法機關以此為基礎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立法決策,努力從源頭上消除影響立法質量的不利因素。④另有學者將立法前評估定義為:“立法機關或其他機構按照壹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擬實現的目標、擬具體規範的內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對社會和公眾的影響所作出的評價。”⑤此外,壹些地方出臺的立法評估規範性文件對立法前評估有明確規定。比如《陜西省地方立法評估規定》第二條:“立法前評估是指對立法選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進行調查、論證和評估的活動。”等壹下。
以上對立法前評估的描述和概念界定,從不同的理論視角和工作實踐解釋了對立法前評估的認知,表明人們對什麽是立法前評估的理解既有“交集”,也有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就立法前評估的時間而言,雖然大家都認為立法前評估是法案付諸表決前的評估活動,但對於它是只存在於立法準備階段,還是延續到正式立法階段,卻有不同的理解。有人將立法前評估嚴格限定為立法準備階段的立法評估活動,也有人認為法案付諸表決前的立法評估活動都是立法前評估。2.在立法前評估的對象上,雖然大家都認為立法前評估指向的是壹個具體的立法項目,但對於是僅限於某個立法的議題,還是也包括該立法的法律草案,則有不同的理解。他們中的壹些人局限於立法項目的話題,而另壹些人認為它也包括法律草案。3.在立法前評估的內容上,雖然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成本和效益、立法的預期影響都納入了立法前評估的範圍,但具體內容和側重點有所不同。
從以上可以看出,關於什麽是立法前評估,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沒有壹個明確壹致的概念。正是由於概念的模糊和不壹致,導致對立法前評估的理解不壹致,進而導致立法前評估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極不壹致。顯然,在我國立法前評估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剛剛興起的時候,要給出壹個各方都能接受或認可的稅收立法前評估定義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出於分析論證的需要,本文仍試圖對稅收立法前評估的概念進行界定:即所謂稅收立法前評估,是指稅收立法機關或其委托的機構在稅收議案付諸表決前,按照壹定的標準、方法和程序,對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稅收法律草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稅收立法的成本效益和影響進行的評估。這壹稅收立法前評估的定義概括了稅收立法前評估的要素,既強調稅收立法前評估必須遵循壹定的標準、方法和程序,又突出了評估主體的特殊性、評估對象的復雜性和評估內容的普遍性。
二、稅收立法前評估的內容
稅收立法前評估內容的確定對於稅收立法前評估的順利開展和評估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這是因為在進行稅收立法之前必須首先解決“評價什麽”的問題,而評價內容是否合理會影響具體評價指標的設計和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進而影響評價目標的實現。在具體的稅收立法前評估工作中,評估內容的確定主要取決於評估對象的選擇和要實現的評估目標。具體來說,對稅收立法選題的評價主要是評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對稅法草案的評價主要是評價法律在草案內容和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立法預期效果和影響的評價主要是評價立法的成本收益和影響。這三個方面的評價內容解釋如下。
壹是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是預先評估制定或修改壹部稅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解決的問題是壹部稅法的制定或修改是否應該進行。因此,在稅收立法過程中,應當對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出是否立項的立法決定。也就是說,只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稅收立法項目才能立項,並根據立法工作的總體安排開展後續立法活動(如起草法案),否則不應立項或暫緩立項,後續立法活動也就沒有必要。由此可見,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主要是在稅收立法的立法前評估中起到“淘汰”作用,將那些沒有必要和可行性的稅收立法項目從立法規劃或立法計劃中排除,從源頭上控制立法成本,達到節約立法資源的目的。
第二,法律草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評價。稅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評價是按照壹定的標準,事先對稅法草案的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評價。它要解決的是稅法草案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具體的評價標準。其中,合法性評價主要是評價稅法草案在內容和形式上是否符合憲法、立法法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也評價立法機關在具體稅收事項上是否具有相應的立法權限。合理性評價包括實質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兩個方面。前者主要評價法律草案確立的具體制度的公平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後者主要評價法律草案與相關現行法律的協調性、結構性和規範性。法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評估主要起到稅收立法前評估的“質檢”作用,即在法律草案付諸表決前對其質量進行“檢驗”,以保證和提高稅收立法質量。
第三,立法的成本效益評估和影響評估。稅收立法的成本效益評估和影響評估,就是通過成本效益分析和影響分析,評估稅收立法的預期效果和影響。它要解決的是壹部稅法的制定或修改是否有利,對各個領域的不同主體會產生什麽影響。其中,立法成本效益評估主要考察壹部稅法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與立法和法律實施成本之間的比值。立法影響評估主要評估稅收立法在經濟、政治、環境、社會等不同領域的影響。立法的成本效益評估和影響評估雖然是對稅收立法實施效果和影響的預評估,但對於更加科學合理地做出立法決策,提高稅收立法的有效性,及時發現和防範稅收立法可能產生的風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的成本效益評估和影響評估也應作為稅收立法前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三,稅前立法評估的方法
立法前評估的方法既包括收集評估所需信息和意見的方法,也包括對獲得的信息和意見進行區分、分類和量化的方法,還包括結合具體評估指標對評估內容進行分析和評估的方法。下面主要結合具體的評估指標,對上述稅收立法前評估的內容進行分析和評估。
(壹)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
立法的必要性意味著有立法的社會需求。因此,評價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主要應圍繞具體稅法的制定或修改是否能滿足相應的社會需求來設定具體的評價指標。就稅法的制定而言,首先要明確法律能滿足哪些社會需求,然後再看是否有必要通過立法來實現相應的需求。以制定《房地產稅法》為例,至少要考慮房地產市場調控、稅制改革、社會分配制度改革的立法需求以及這些立法需求在目前是否有必要通過制定《房地產稅法》來實現。對於後者,主要看這些立法需求的普遍性和緊迫性,以及現有相關立法(如果有的話)滿足相應立法需求的狀況。就稅法的修改而言,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原稅法實施的客觀社會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影響其適應性。因此,設置具體指標來評價修改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應主要著眼於客觀社會形勢的變化程度及其對原有稅法適應性的影響。以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為例,個人收入結構和水平的變化與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免征額和稅率的確定密切相關,因此評價修訂必要性的具體指標應反映這些變量的變化程度及其對個人所得稅法適應性的影響。變化和影響的程度越高,修改的必要性就越強。
立法的可行性不僅指立法活動本身的可行性,還指所制定的法律的可行性。因此,評估稅收立法項目的可行性,不僅要考察稅收立法活動本身的可行性,還要考察稅法制定或修訂的可行性。就立法活動的可行性而言,具體的評估指標至少應包括:立法準備工作是否充分(如前期調研的開展情況);是否有合適的起草機構和起草人;後續的立法活動能否順利進行(如能否取得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出現重大分歧時能否協調各方意見);法律草案在保薦機構內部獲得通過的可能性;將法律草案列入立法會議議程的可能性和進展。就已制定或修訂的稅法的可行性而言,由於在立項階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草案,對其可行性的評估應主要集中在相應稅法制定或修訂後是否具備實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以及相應的機構、人員和技術條件。實施具體稅收立法項目的可行性評估,還需要考慮關鍵配套制度能否如期建立並順利實施。比如房地產稅法實施的必要條件之壹就是房地產權屬的明晰。因此,建立全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可能性和進度,將影響房地產稅法的制定進度,決定其頒布後的實施。那麽,在《房地產稅法》立法項目的可行性評估中,應該設置覆蓋這壹關鍵因素的相應指標。
(二)評價稅法草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稅法草案的合法性評價首先應該評價其合憲性,即合憲性是首要標準。其次要評價是否符合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法律草案的最終通過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如國務院、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等。),要特別註意評價通過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立法權限(是否符合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是否具有特別立法授權)。此外,稅法草案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規定時,還需要評估相關規定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當制定或修訂的稅法排位較低時,應進行“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評價。這些評價內容應該通過在稅法草案合法性評價中建立相應的具體評價指標來進行評價。在具體的評價方法中,主要采用規範分析的方法。
稅法草案的合理性評價首先是實質合理性評價,實質合理性評價主要包括公平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三個評價指標。稅收法律制度的公平性是指稅收法律制度對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例如在規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時,要體現稅負公平原則的要求。稅收法律制度的科學性是指稅收法律制度的建立符合社會關系運行的客觀規律,有利於立法目的的實現。
稅收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是指稅收法律制度的設計可以具體實施和遵守。稅收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稅法的可行性在內涵上既有重疊,又有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側重點的不同。稅收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側重於稅法在制度設計上是否周密、合理、協調,而稅收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則側重於其實施所需要的條件是否具備。
評價稅法草案合理性的指標包括協調性和規範性。協調是指稅法草案對同壹事項的規定應當與同級現行有效法律的規定相壹致,不得相互矛盾和沖突。在稅前立法評估中,如果發現稅法草案與同級其他現行有效法律不協調,首先要判斷起草者是否有意用新的規定取代現行有效法律中原有的不合理規定,否則就需要考慮修改稅法草案以消除不協調。常態是指稅法草案在結構和語言上符合立法的規範性要求。其中,結構的規範性評價包括稅法草案在整體結構上是否符合壹定的邏輯順序,層次是否清晰壹致,法律結構是否邏輯完整。術語規範性評價主要是評價稅法草案在立法語言運用上是否清晰、準確、嚴謹。
(3)稅收立法的成本效益評估和影響評估
稅收立法的成本效益評價應評價稅收立法的有效性,即稅收立法的預期效果(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與立法活動成本(立法成本)和稅法實施成本的比值。因此,評估的關鍵是準確計算稅法實施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立法成本和法律實施成本。其中,稅法實施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主要表現為稅收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立法成本包括制定或修改稅法所投入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執法成本不僅包括稅收征收成本,還包括保障稅收征繳的行政執法成本和司法成本。由於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因素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在稅收立法前評估的實踐中,很難準確衡量稅收立法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準確計算稅收立法、征收、行政執法和司法的成本並不容易。因此,重視相關數據的收集和積累,建立科學的稅收效果分析模型,對於順利評估稅收立法尤為重要。
稅收立法影響評估應主要評估稅收立法的風險,即通過對稅收立法的經濟、政治、環境和社會影響的分析,預測稅收立法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在立法過程中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防範和控制。稅收立法對經濟、政治、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首先是通過影響不同群體(企業、消費者、政府和社會組織)的行為選擇來實現的。前者是稅收立法的間接影響,後者是稅收立法的直接影響。因此,在稅收立法前的影響評估中,首先要評估壹項稅收法律制度的建立或變化可能對不同群體的行為選擇產生什麽影響,然後再評估不同群體行為的變化對經濟、政治、環境和社會的影響。例如,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必然會影響企業、消費者、政府和社會組織的行為選擇,進而對經濟、政治、環境和社會產生各種影響。如果要通過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或者制定《增值稅法》來實現這種轉變,那麽在相應的立法前評估中就要對這兩種影響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