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德國等國都有統壹的行政程序法,其中規定了獨立的行政程序證據規則。但我國沒有專門的行政程序立法,也沒有明確統壹的行政程序證據規則。目前,我國國稅行政執法大多適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即便如此,稅務行政執法仍難以規範。本文在我國現有的立法框架下,對稅務行政執法中應采用的證明標準進行了簡要的論述,以期為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供參考。稅務行政執法證明標準之爭稅務行政執法證明標準僅在《行政處罰法》、《稅務檢查工作條例》、《行政訴訟法》等個別法規中要求“查明事實”、“證據充分”、“證據確鑿”。然而,立法沒有解釋諸如“查明事實”、“充分證據”和“確鑿證據”等表述的具體含義。理論界在這個問題上也是眾說紛紜。其中,有多種支持: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明確有說服力標準、優勢概率標準、合理依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自由心證的基礎上進行判斷,往往采用不同的證明標準。立法的缺位、學術的爭議和司法實踐的差異導致稅務行政執法沒有統壹的證明標準。不同地方、不同案件的認定標準不同,不僅增加了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風險和稅務行政相對人遵守稅法的難度,而且造成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處於不確定狀態,容易受到侵害。實踐中,因舉證標準把握不當而導致納稅人權益受損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因為上遊企業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認定下遊企業為他人虛開發票;由於發現企業存在表外賬戶,且無法證明表外賬戶的資金流向與企業經營無關,相應的資金流向認定為偷逃稅額。稅收行政執法應堅持的證明標準鑒於稅收執法行為的多樣性,恐怕很難建立統壹適用的證明標準。在充分平衡執法的合法性與效率、國家稅權與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我們認為稅收行政執法堅持以下標準較為合適。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通常被認為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主要包含四層含義:①合理懷疑是有根據的懷疑,而不是沒有根據的懷疑;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不是排除所有的可能性,而是排除沒有根據的懷疑;(3)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需要對要證明的事實形成內心確信和信念;(4)有合理懷疑時,應作出有利於對方的結論。壹般來說,比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更弱的明確而有說服力的標準是行政程序的壹般證明標準。具體到以強制性和無償性為特征的稅法領域,稅務機關在稅收行政法律關系中通常處於優勢地位,稅務行政執法多為負擔行政行為。為避免國家公權力侵犯公民私權,應將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壹般證明標準。比如涉及金額較大的偷稅案件,除了要掌握納稅人未入賬的資金流向,還要在偷稅事實上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優勢概率標準所謂優勢概率標準,是指壹個事實被證據證明的可能性大於另壹個事實。優勢概率標準被世界各國普遍視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在行政法領域,壹般認為美國會將優勢概率標準作為行政程序的壹般證明標準,並適用於大多數案件。但是,由於我國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起步較晚,稅收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有待加強;此外,雖然相關立法並未明確,但從“查明事實”、“證據充分”、“證據確鑿”的表述來看,將此標準作為稅收行政執法的壹般證明標準,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後正義與非正義”要求在不對稅務行政相對人造成較大負擔的行政執法行為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度,既違背了稅收效率原則,也不利於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保護。因此,優勢概率標準只應作為例外予以補充和適用。本標準適用的情形可以包括: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產生輕微影響的稅務行政執法行為、需要及時采取的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許可和其他有益的稅務行政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