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確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

如何確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

如何確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發生後,經過壹定時間,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這段時間被稱為訴訟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後,壹定時間後不再追究行政責任。這種流逝的時間被稱為追懲時效,也有人稱之為追責時效和追懲時效。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稅務行政處罰追溯時效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壹、關於追繳和處罰時效的相關法律法規

《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下同)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刑罰時效的確認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壹般為2年,特別是5年。特別法有規定的,從特別法的規定。在行政處罰領域,行政處罰法是壹般法,稅收征管法是特別法。特別法有規定的,從特別法的規定。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壹般法的規定。因此,《行政處罰法》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確定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時,也適用同樣的規定。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稅收違法行為違反“稅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追罰期限為5年;如果是規定,追罰期限還是2年。目前,稅務機關實施的帶有行政處罰條款的法律、行政法規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的規章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壹)刑罰時效起點的確定。違法行為為單壹違法行為且不屬於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如何判斷違法行為的持續或連續狀態,下面將詳細介紹。

(二)刑罰時效終結的確定。追究法律的起點確定後,就要根據違法行為被發現的時間來確定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究處罰的限度。發現違法行為的主體不僅限於違法行為的行政主管機關,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比如稅收違法行為,不僅是稅務機關發現的,還有被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發現後移送稅務機關的,以其他部門發現的時間為準。公民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以舉報時間為發現時間。

三、違法行為的兩種特殊狀態

違法行為的兩種特殊狀態是指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和繼續狀態。行政處罰時效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對連續狀態和連續狀態的確認上。

(壹)違法行為的持續狀態,是指當事人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違反同壹法律規定。多久實施壹次被認為是“持續的”,有的說每月,有的說每年,有的說兩年。作者壹般傾向於按年份,因為對人的評價或對作品的評價或總結壹般都是按年份,這也符合大眾的認知。但是違法行為很多,不能壹刀切。根據不同情況,需要具體分析確定。

(2)違法行為的繼續,是指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能夠持續侵害受行政法保護的同壹利益(簡稱法益)。從實施到結束,違法行為和違法狀態壹直處於持續狀態。特點是:壹是違法行為;二是侵害法益,或違反行政法條款;三是違法行為對法益的侵害處於持續狀態。主要包括三類違法行為:壹是占有。第二種是維護型。比如違章建築。三是不作為的類型,有的是連續的違法行為。大多數稅收違法行為屬於不作為類型,列舉如下。

四、常見稅收違法行為的違法狀態類型判斷

(壹)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違法不作為行為,如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報送全部銀行賬戶、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等。,都是具有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四種偷稅行為中,“接到通知後申報而未申報”的偷稅行為屬於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其他三種偷稅行為如果重復實施,屬於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連續多次實施的,屬於連續違法行為。

第二款規定的“不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於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少繳稅款,超過征稅期限的,不按規定征稅,但處以行政罰款。因為這種違法行為屬於連續的違法行為,只要納稅人不消除這種違法行為,其行為就從未結束,所以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未扣繳、應收未收的稅款”。連續多次實施的,屬於連續違法行為。這種行為雖然是違法的不作為行為,但其收付是壹次性或多次連續的行為,壹旦完成,就不能再處於連續狀態。

(五)《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壹)項規定的“開具發票而不開具”的行為,屬於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不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行為,多次不按照規定開具的,屬於連續違法行為。

(6)《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虛開發票”行為,多次虛開發票的,屬於連續的違法行為。

  • 上一篇: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機關具體案件監督的規定
  • 下一篇:蘇聯(俄羅斯)土地所有權的演變過程是怎樣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