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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後如何處理司法部門的腐敗問題?

司法腐敗的產生既有社會歷史根源,也有思想根源,與我國當前壹些政治、經濟、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關。筆者試圖從制度上分析司法腐敗的原因,從而尋求遏制司法腐敗的有效途徑。

壹、司法腐敗的制度缺陷和特征

現行制度的重大缺陷是導致司法腐敗的重要因素。司法腐敗是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利用司法權力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標誌或現象。司法腐敗之所以猖獗,是因為司法主體通過對成本和收益的合理計算,決定了司法腐敗是有利可圖的、可得的、風險很小的。但越來越多的司法人員主動選擇這種風險很小的行為來實現自己的欲望,這與相關的政治、經濟、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是分不開的。從制度分析的角度來看,現實社會中的各種制度安排可以通過提供激勵、機會選擇和約束機制,直接影響人們對成本和收益的計算。就司法腐敗的深層次原因而言,它無疑反映了現有體制和制度安排在激勵措施、機會選擇和約束機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為從事司法腐敗創造了壹個有利可圖的、有機的、低風險的社會環境。因此,制度模式或安排與司法腐敗密切相關,只有通過制度創新,消除制度缺陷,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敗。

——現行制度的某些結構或安排在激勵機制方面存在嚴重缺陷。首先,司法人員龐大、專業、累,但收入和待遇明顯偏低。尤其是與同屬法律職業群體的律師相比,法官、檢察官、警察的收入可謂“微薄”,根本不在壹個收入階層或檔次。尋求額外利益成為司法人員的選擇。其次,編外司法人員和地方司法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能由地方財政保障,其工資、福利和辦案經費必須靠自己的執法活動獲得,利益驅動下的權力濫用不可避免。三是壹些司法機關規定執法任務和工作量要與獎金掛鉤,導致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甚至越權辦案。第四,相當壹部分地方財政有意在司法經費分配上留下缺口,甚至或明或暗地鼓勵司法人員創收。地方財政不僅可以擺脫資金疲勞,還可以從中得到提成,獲得額外收入。第五,很多地方政府分解或攤派自己的經濟建設任務,命令司法機關承擔壹些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經濟建設任務,特別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招商引資,迫使司法機關利用職權想方設法籌集資金。第六,不同司法機關之間在制度和待遇上存在巨大差異,這必然導致巨大的競爭壓力,促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相互攀比,追求奢侈豪華,竭盡全力甚至不擇手段地濫用司法權,努力改善自身條件,特別是司法人員的福利待遇。

-現行制度的部分結構或安排為司法腐敗提供了容易的機會。首先,現有的法律規定過於籠統或靈活,缺乏可操作性。立案偵查、審查、定罪量刑、經濟處罰的彈性或幅度比較大,給了司法人員濫用權力的自由裁量權,為以權謀私提供了難以規制的機會或生存空間。其次,司法機關的人事、財務、物資供應、後勤服務等服從地方黨政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利益與地方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或者說利益是壹致的。司法機關不得不實行地方保護主義,不得不處理當地的人情案和關系案。這在壹定程度上暴露了司法主體在其所依賴的現有政治體系中的尷尬、無助或被控制的地位。司法權地方化使同級黨委、政府有機會直接或間接幹預司法工作,導致地方保護主義行為或現象盛行。例如,同級黨委和組織部門有權任命或提名司法人員,黨委政法委在業務上對公、檢、法、司法部門實行統壹領導,地方政府有權為司法系統提供資金和分配資金,地方人大及其黨委有權監督法律在司法系統的實施,有權任命、決定或批準人員。這些制度都被解讀為地方政府為了維護地方利益而控制司法工作的法律依據。再次,司法人員的準入或任命機制人治隨意,造成人為的“低門檻”現象,為壹些背景特殊、素質不高的人進入司法隊伍,進而以權謀錢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國外,對司法人員的招聘設置了很高的門檻,要求進入法官、檢察官隊伍的人員必須取得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壹定年限,精通法律。在我國,進入司法隊伍的人,特別是在司法機關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包括很多黨政幹部、非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復員軍人等等。至於那些編制外的司法人員,素質就更是良莠不齊了。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司法隊伍的整體司法水平,包括職業道德的提高。第四,司法系統後勤保障服務的非自治性和非法性為少數實權部門或單位幹預或影響司法工作提供了機會。司法系統的後勤服務需要政府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部門的支持,司法人員處於壹個復雜的人際網絡中,這使得司法活動不得不受制於許多實權部門及其實權人物。第五,司法組織體制的行政化趨勢,為上級司法機關幹預下級司法機關的工作或辦案提供了便利。比如在檢察院,基於檢察壹體化原則,強調下級服從上級,下級檢察機關缺乏相應的獨立執法地位,只有上級機關照辦,促使上級機關以隸屬、指導為由隨意幹預下級機關的獨立辦案活動,滋生了以權謀私的司法腐敗習慣。第六,司法工作中的封閉性和神秘性現象為司法工作人員的暗箱操作提供了很好的機會。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很多工作程序和內部辦案制度都不對外公開,辦案過程也是嚴格保密的。這種神秘的工作方式,有利於掩蓋司法人員暗中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七是律師和委托人的調查取證權、證人人權、閱卷權、訴訟權等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前門不走後門,使得律師和委托人為了維護自己應有或不當的權益,不得不向司法人員行賄。

——現行制度的部分結構或安排削弱了司法監督的效率,降低了司法腐敗的風險和成本。首先,立法權對司法權的監督不到位。近年來,司法機關不斷通過司法解釋擴大權力,但立法機關對此視而不見。監督司法權的權力來源於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和立法權在法律框架內的有效運行。如果立法權和司法權之間沒有張力,將直接影響立法權對司法權的監督。其次,司法權的濫用缺乏公開的懲戒機制。在我國,司法機關對司法人員的違法或失職大多負有責任,司法系統內部的監督往往因為部門保護主義而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在這種制度下,當事人無法進行有效的申訴和公開查詢,調查結果也難以令人信服,這必然會助長司法人員以權謀私。三是司法機關的自我糾錯機制和相互監督機制不完善、不嚴謹。比如,追究錯案的主體是審判機關的檢察委員會或審判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成員容易形成相互保護的同盟,自己承擔責任,沒有責任糾正。又如,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檢察機關有權對審判機關和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或現象進行法律監督。但由於公、法、司都要接受黨委政法委的領導,當檢察權要對審判權或偵查權進行監督時,往往是政法委出面解決“矛盾”,協調行動,因此檢察機關很難真正履行監督職能。此外,具有行政特征的偵查權、執行權、監管權(拘留權)被納入司法權序列,導致司法權的混亂和無奈。四是新聞輿論監督被地方領導強勢掌控,被動無所適從,難以發揮對司法機關的輿論監督作用。

上述制度的重大缺陷助長了司法腐敗的惡性發展和循環。只有通過制度改革和創新,優化制度結構,完善具體的制度安排,才能從制度的源頭上遏制司法腐敗。

二、遏制司法腐敗的壹些對策

遏制司法腐敗,必須從改革和完善現行制度入手,采取有針對性的創新措施。具體而言,應在憲法制度、司法制度、司法辦案機制等方面進行必要的宏觀和微觀調整,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反司法腐敗預防體系。

(1)就憲政和法制而言,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改革:壹是在立法機關設立專門的司法監督委員會,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但應取消案件監督制度,以免造成立法機關直接幹預審判和檢察工作,導致立法權擴大的錯誤現象。二是盡可能剝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行政權力,移交司法部門,形成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的有效制衡,建立行政權力對司法權力的監督機制。三是細化法律規定,增加司法可操作性,加強個案司法解釋,落實判例制度,控制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防止以權謀私。

(2)司法體制改革是消除司法腐敗的重要經驗。我們應該理性看待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取其精華,果斷改革壹些不合理的司法制度。首先,司法人員要大規模裁員,法官、檢察官要終身化、職業化,去掉落後者的優先權,維護他們獨立於司法的意誌。其次,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法院和檢察院,改革司法機關管理機制,避免司法權過度集中。建議目前保留中央政法委,逐步取消省以下政法委制度,以保證司法權的獨立公正行使。法院、檢察院黨委不再對同級黨委負責,下級法院、檢察院黨委受上級法院、檢察院黨委領導。第三,提高司法系統人員準入或任職門檻,法官、檢察官應當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通過法官、檢察官全國統壹資格考試,具備從事法律服務的資格。另外,上級檢察官要從下級檢察官中選拔。

(3)司法審查或審判機制也需要創新,以防止和減少司法腐敗。司法權運行機制的創新涉及以下內容:壹是完善陪審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隨機抽取具有壹定知識的黨政幹部、教師和研究人員、法學院師生組成陪審團評議小組,監督檢察機關的自偵工作,審查逮捕決定和法院的定罪量刑活動或參與部分審判工作。二是建立法官與當事人分離制度,取消法官的庭外調查權,禁止法官在庭外與當事人及其律師進行任何接觸,否則給予紀律處分。三是改革訊問制度,實行律師在場訊問制度,公開展示證據,切實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閱卷權等訴訟權利。四是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允許公眾了解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內部工作程序和規章制度,允許公眾包括新聞媒體記者旁聽審查或審判過程。

上述遏制司法腐敗的制度創新需要分階段、分重點、分步驟地逐步實現。這些制度創新的過程,也是中國走向法治國家的過程。隨著制度的逐步建立,司法腐敗有望通過有效的預防和遏制得到明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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