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司法保障制度,確保法院公正司法。為了保證法院能夠抵禦各種幹擾,必須建立和完善保障制度,通過身份保障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使法院能夠獨立公正地辦案,切實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2、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文書寫作,提高裁判文書質量,規範審判行為,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重拳出擊“執行亂象”,提高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完善法官管理問責制,進壹步樹立司法權威。
3.加強法制建設,切實優化司法環境。妥善處理“涉法信訪”問題。信訪是公民的權利,應該受到保護。但要區別對待:壹是對於正常的信訪,要熱情接待,理性釋法;二是對於有理有據的信訪,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落實。第三,要慎重對待盯梢投訴和來訪問題。對濫用信訪權的行為絕不姑息,依法懲處;對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保持高壓態度,絕不允許信訪問題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
4.註重與新聞媒體溝通,正確引導輿論導向。減少其負面報道和對法院司法工作的幹擾。嚴厲打擊濫用媒體進行不當報道謀取私利的行為,規範法院內部媒體采訪的條件和標準。最高司法機關應盡可能加強與國家新聞部門的聯動,結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共同出臺相關內部規定,規範媒體監督,通過宣傳報道向公眾傳遞法院正能量。
5、加強司法宣傳教育,提高人們的法律信仰。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倡導和重視法律文化建設,引領社會形成濃厚的法律文化氛圍,教育公民自覺守法、依法辦事。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活動,送法下鄉,現場辦案,以案釋法,引導廣大群眾學法、懂法、守法、護法,不斷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二。司法工作人員是誰?
1.負有調查責任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偵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人員。
2.具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被授權逮捕、審查起訴的專門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
3.有司法職責的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和其他從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判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4.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監獄中負責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員;還包括在勞教場所負責監管勞教人員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以上七人以下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