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第四卷:勞動爭議中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分析
案例回放
鴻安公司註冊地在江蘇省贛榆縣,瓦莊煤礦是鴻安公司的子公司。住所地為徐州市賈汪區真武。賈汪區有紅安公司下屬的唐莊煤礦和馬莊煤礦。鴻安公司在馬莊煤礦北部設有辦事處,並掛牌鴻安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法律教育網絡
1995 10,陳某與鴻安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實際在瓦莊煤礦工作。2006年9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2010,10。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至2012、12。合同第八條約定: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向贛榆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合同為格式合同。
2010年4月,陳某向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實質性裁決。瓦莊煤礦不服,向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駁回陳某的訴訟,責令其向贛榆縣勞動仲裁委員會重新申請仲裁。賈汪區法院壹審認為:壹是約定管轄的相關規定理論上不適用於勞動爭議案件;其次,本案雙方約定的管轄條款為格式條款,不能真實反映雙方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的意思表示;第三,本案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均在賈汪區,約定管轄沒有正當依據,違背了約定管轄的立法宗旨,故本案約定管轄無效。故判決瓦莊煤礦向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福利,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瓦莊煤礦提起上訴,徐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所有各方的意見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用人單位積極應對,壹方面積極調整不規範用工行為,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修改完善規章制度等;另壹方面研究法律,盡量規避法律風險,壹旦發生糾紛,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維護企業利益。本案的協議管轄是壹個生動的實踐案例。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能否約定,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壹些分歧,需要在理論上作進壹步的探討。
瓦莊煤礦:第壹,勞動爭議屬於民事糾紛,約定管轄是民事主體自由處分民事權利的壹種方式,人民法院不應幹涉;第二,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民事訴訟法關於約定管轄的規定自然適用;三是約定管轄實際上沒有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其實體權利仍受約定管轄的仲裁機構和法院的保護;第四,勞動部[1995]209號《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的批復》明確,勞動合同可以適用協議管轄。
陳某:首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條款是鴻安公司單方面的表示,不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其次,2010、1年6月,鴻安公司為陳某簽訂的兩份合同於2006年9月變更了合同內容,且均在瓦莊煤礦保管,陳某對約定的仲裁條款不知情;第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沒有約定管轄的規定。如果認定約定管轄有效,將限制和損害勞動者依法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的權利;最後,回復號。勞動部發布的[1995]209號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仲裁管轄的缺陷,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了有利的解釋。但本案適用本批復與本批復的解釋目的相違背,不應適用。
某雇主:只要約定的管轄權不違背勞動者的真實意願,就應該認定為有效。
某律師:勞動爭議約定管轄沒有法律依據。如果認定有效,會限制勞動者的訴權,尤其是現階段,應當認定無效。
法官回應道
本案約定的管轄權沒有正當依據,應當無效。
判斷壹個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由雙方協議管轄,在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應當結合勞動爭議案件的具體審判實踐,從協議管轄的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進行分析判斷。基於本案的具體情況,筆者試作如下分析:
1,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的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從該規定的字面分析,約定管轄的目的主要是考慮方便當事人訴訟、人民法院審理(調查取證、訴訟保全等)的“兩個便利原則”。)和人民法院執行,客觀上為當事人有效規避法律風險起到了防範作用。但從本質上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協議管轄體現了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的平等保護和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尊重。
從《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字面分析,協議管轄適用於除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以外的所有民事合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審判實踐中,應該說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合同糾紛適用約定管轄是沒有爭議的,而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不適用約定管轄。可見,適用協議管轄應滿足兩個基本前提:壹是當事人地位平等,人身完全自由,沒有人身依附性和政治從屬關系,合同是雙方自由約定的;第二,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在經濟交往中獲得財產(經濟)利益,實現財產增值。當然,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