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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與司法審查中的民事訴訟法例外

第壹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在解釋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時,應當註意以下問題:1、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起再審;2、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需要再審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就是說,院長不能決定再審;3.根據《意見》第二百零二條,上級人民法院對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需要指令再審的,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同級其他法院再審;4.根據《意見》第163條,壹審宣判後,第壹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的,可以提出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意見,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註:此時,原審人民法院只能等待。

第壹百七十八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壹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壹百八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壹百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壹百八十二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壹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申請再審。

第壹百八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解釋(1)申請再審的條件:1。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已經生效;2.申請人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特定的案外人。註:案外人主張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標的物的權利,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3.必須在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交。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註: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和檢察院抗訴沒有時間限制。案外人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再審;4.必須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上壹級法院。註:上壹級法院是指作出生效文書的上壹級法院,不是所有的上級法院;5.再審必須有法律上的理由。

(二)申請再審的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或裁定;

新證據:

(1)原審庭審結束前,有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客觀證據;(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或者提供的證據;(三)原審庭審結束後,由作出原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人重新鑒定並進行勘驗,並*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未經原審質證、認證,但足以支持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對原判決、裁定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並用於確定當事人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的事實。,作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基本事實”。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需的證據。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1)適用法律明顯與案件性質不符;(二)民事責任的確定明顯違反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四)違反法律的溯及力規定的;(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6)明顯違背立法初衷的。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違反專屬管轄、特別管轄等嚴重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七)項規定的“管轄錯誤”。

8.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原審庭審中,法官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或者以其他方式未送達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是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十)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但依法缺席審判的除外,判決或裁定依法作出。

11,未傳喚,缺席判決;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判決、裁定根據其他法律文書確定基本事實和案件性質,上述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十三)項規定的情形。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是指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七)項至第(十二)項以外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導致案件錯誤判決結果的行為。

“法官在審理本案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該行為已被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情形。註:對於調解書,只有在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再審。

(三)適用案例範圍: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但根據《意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申請再審的,涉及判決已分割的財產的,可以申請再審;涉及判決未處理的夫妻財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註:維持婚姻關系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2.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3.根據《意見》第二百零七條,按照企業法人的監督、公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4.根據《意見》第二百零八條,對於起訴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四)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審查: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2、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3、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4、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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