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約車服務,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約租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汽車租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絡約租車業務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檢索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具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
(五)在服務場所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還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應當按照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務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場所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情況;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的證明,能夠被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用於獲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的信息條件的證明,數據庫連接的證明,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的證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建立並落實的證明;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應當向企業註冊地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項、第(六)項中涉及在線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在線汽車租賃平臺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稅務、網上信息、人民銀行等部門進行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的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在線汽車共享平臺公司在其註冊地以外申請從事在線汽車共享業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在線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七條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八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約租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載明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並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準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壹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