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張是壹名預備役軍人,戰時為了逃避征召而受傷。
B.戰士李為了盡快離開戰場,在敵人向我陣地猛烈開火時,故意將手臂伸出掩體,被敵人子彈擊中,無法繼續戰鬥。
C.戰爭期間,戰士王奉命守衛倉庫。他在站崗的時候因為困倦睡著了,導致倉庫被盜。為了掩蓋自己的過錯,他用匕首自傷,謊稱被搶劫。
D.陳某,壹個戰士,是為了立功而成為英雄的。他在戰爭中受傷,並謊稱自己是在與潛入的敵人交火時受傷的。
答案及解析:B B是的,戰時自殘罪的客體是軍人的戰鬥義務;客觀上講,是戰時自殘、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軍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答錯了,主語不符,預備役人員只有在執行軍事任務時才被視為軍人。c是錯的,D是錯的。王和並不是要“逃避兵役”。
85.如果A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關於量刑的說法是正確的:
A.如果法官對犯A罪的被告人判處7年以上不滿10年的有期徒刑,則是從重處罰;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從輕處罰。
B.當法官判處犯有A罪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時,這是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競合。
因為a罪的法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不得宣告犯罪的被告人緩刑。
D.犯A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法官不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除非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報請人民法院核準。
答案和分析:D A是錯的,B是錯的。處罰較重不代表處罰在法定刑“中線”以上,處罰較輕不代表處罰在法定刑“中線”以下。因為刑法沒有以法定刑的“中線”為標準區分從重處罰和從輕處罰;處罰較重不等於判處所有法定刑,處罰較輕不等於判處所有法定最低刑。正確的做法是,暫時排除對犯罪分子從重處罰和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序,估計根據刑法應當判處什麽刑罰,再考慮從重處罰和從輕處罰的情節,從而確定應當宣告的刑罰。根據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減輕處罰是低於法定刑的刑罰。c錯,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所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不是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於三年有期徒刑,但由於減輕處罰情節,刑期低於三年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緩刑。d是的,雖然罪犯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需要減輕處罰的,經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86.下列說法不正確:
A.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而第198條規定的保險詐騙罪法定刑為15年有期徒刑。為了維護刑法的協調性,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保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b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成立強迫銷售*罪,不實行數罪並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夥同他人強迫婦女出賣*,不負刑事責任;因為刑法第17條沒有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以強迫銷售罪*負刑事責任。
C.《刑法》第382條明確規定,普通公民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貪汙的,以* * *犯罪論處,因此普通公民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構成* *貪汙罪;刑法第385條對受賄罪沒有類似的規定。因此,普通公民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可能構成* * *受賄罪。
D.《刑法》第399條第4款規定,“司法人員收受賄賂”,有枉法裁判等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司法工作人員索賄,有枉法等行為的,應當數罪並罰。
答案及解析:ABCD A錯誤,以詐騙手段騙取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比如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等等。由於刑法條文已經對這些特殊的詐騙犯罪作出了特別的規定,在定罪處罰上不再適用詐騙罪的規定。b錯,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八個罪名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綁架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或者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脅迫婦女、女童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c錯,普通公民不能單獨犯受賄罪,但教唆或者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以受賄罪論處,也應以受賄罪論處。
87.甲方和乙方是壹家工廠的鍋爐工。有壹天,A的朋友打了好幾次電話催他赴約,但是離交班還有15分鐘。a壹想,B壹直提前15分鐘左右過來接班,今天快到了。於是,在B到達之前,A離開了崗位。偏偏B這壹天也有重要的事情。b心想,壹般去了就走了。今天我大概遲到了15分鐘,A不會有意見。於是,B在正常換班後,用了大約15分鐘才到崗。結果鍋爐爆炸,無人操作損失慘重。甲方和乙方的行為:
A.做* * *幫兇
B.這是壹起* * *過失犯罪。
C.各構成故意犯罪
d .應根據甲、乙雙方所犯罪行給予處罰。
答案及解析:BD過失犯罪的特點決定了* * *共犯犯罪不能具備* * *共犯犯罪所要求的完整性。* * *犯過失犯罪時,只需根據各人過失犯罪的情節定罪量刑,不必按過失犯罪處理。
88.甲方坐長途車時,誤以為司機座位後面的包是身邊乙方的(其實是司機所有);B中途下車後,A誤以為B忘了拿包。為非法占有包內財物(包括司機為他人購買的13手機,價值26000元),甲方提前下車將包搶走。當司機到達車站時,他發現他的手提包丟了,於是向警方報案。公安人員發現A有重大嫌疑,於是對A進行詢問,但A拒不承認,也不交出包。關於這種情況,下列說法是正確的:
A.因為甲方誤以為包是忘事,所以甲方的誤解是事實上的誤解。
B.因為甲方誤以為包裏是遺忘物,不存在盜竊他人財物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甲方的行為以侵占罪定罪。
C.因為包實際上屬於司機的財物,A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D.由於該包實際上屬於司機的財物,且甲方並非故意盜竊,故甲方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且由於A有侵犯遺忘物的故意,但包實際上不屬於遺忘物,所以A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答案及分析:AB。該問題屬於對行為客體事實上的理解錯誤,錯誤地將客體A侵害為客體B,客體A和客體B反映的是不同的社會關系。行為人雖然客觀上實施了盜竊,但主觀上只是故意占有遺忘物,所以在盜竊範圍內,主客觀並不統壹;只有認定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所以選AB。
89.關於刑法關於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規定,以下解釋正確:
a引誘、容留、介紹男子出賣*罪,包括引誘、容留、介紹男子與同性戀者。
B.引誘成年人出賣*又容留成年人出賣*的,以引誘、容留成年人出賣*罪定罪,並處罰金。
c .引誘、容留幼女出賣*的,應當成立引誘、容留幼女出賣*罪和容留幼女出賣*罪,實行數罪並罰。
D.引誘幼女出賣,並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引誘幼女出賣罪論處,從重處罰。
答案及分析:ABC。答:是的,賣*包括男人賣*給同性戀。b是的,引誘、容留、介紹人販賣罪*是選擇犯,但不是數罪並罰。c是的,引誘幼女出賣*罪不同於引誘、容留、介紹幼女出賣*罪,兩種行為構成並罰。d錯,應該以引誘幼女出賣*罪和嫖宿幼女罪並罰。
四、案例分析題:
(2002)
壹、(此題10分)
長期以來,李某在某市行人較多的道路沿線詢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然後將需要身份證的人的照片、地址等信息發給何某進行偽造。李偽造後交給買家。在此期間,李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入網手續並使用手機,造成電信資費損失3000余元。為了防止司法人員抓捕,李壹直在內褲口袋裏藏著壹把三角刮刀。2001年4月下旬的壹天晚上,李在路上向行人詢問是否需要身份證時,發現錢壹個人走著,便從其身後跳下,搶走其背包(內有財物價值2000元)後迅速逃離。錢某大聲喊抓強盜。恰巧民警趙路過此處,趙攔住了李。此時,李某取出三角刮刀刺向趙某腰部後逃跑,致趙某重傷。將李某抓獲後,A市公安機關與李某居住地B市公安機關聯系,發現李某因在B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0000元逃避銀行催收而逃往A市。請結合以上案例,分析李行為的性質,並請說明理由。
回答:(1)李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2)李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入網手續並使用手機,造成大量電信資費損失,已構成詐騙罪。(3)李某盜竊錢某背包的行為屬於搶劫罪;後為拒捕,將民警趙刺成重傷的行為構成搶劫罪。(4)李在第二城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0000元,逃避銀行催收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透支後逃避銀行催收屬於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解答:本題考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詐騙罪、搶劫罪、兩用卡詐騙罪。(1)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了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本案中,李某提供了相關資料,他偽造了自己的身份,然後由李某出賣;李雖未直接偽造,但故意為直接偽造人何提供幫助,幫助何實施犯罪。李某與何某構成* * *罪,故李某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2)本案中,李某為逃避追繳電話費,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入網手續並使用手機,造成電信資費損失3000元。李的這壹行為實質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電話公司通過虛構事實的手段,約定李先使用後繳納,最終達到占用應繳納電話費的目的。教材第176頁明確指出:“使用虛假或者欺詐性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使用移動電話,造成大量電信資費損失的,以詐騙罪論處。”(3)本案中,李在搶劫時雖然攜帶了三棱刮刀,但不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劫”的情形。李攜帶三角刮刀是為了防止司法人員抓捕,不是為了讓被害人在搶劫過程中產生恐懼心理;李將三角刮刀藏於內衣口袋,搶劫過程中未出示;因此,李某搶奪錢某背包的行為起初的性質屬於搶劫。後李將民警趙捅成重傷拒捕,屬於當場使用暴力拒捕。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已經轉化為搶劫罪。(4)《刑法》第196條規定了構成犯罪的四種法定情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本案中,李某使用信用卡在第二城市透支10000元,逃避銀行催收,屬於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的惡意透支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此題10分)
2001 3月13日下午,陳某為報復揭發他人違法行為,被兩名加害人刺傷。在逃跑的過程中,兩名行兇者仍不死心,持刀追趕陳。在路上,陳某幾次試圖乘坐出租車,但出租車司機拒絕乘坐。兩名肇事者正要追上時,正巧壹名中年婦女丁某騎著壹輛摩托車(價值9000元)在慢速行駛。陳某立即懇求丁某帶她走,但也被拒絕。看到兩名襲擊者正在靠近,陳某壹手抓住摩托車,另壹手將丁某推下摩托車(丁某摔倒在地,但未受傷),騎走了。陳某騎到了壹個安全的地方(離原來的地方大約2公裏),停了壹會兒,然後思考如何處理這輛摩托車。陳某撬開摩托車尾部工具箱的鎖,發現裏面有3000元現金和壹張未到期的定期存單(面值:2萬元)。陳某心生貪念,將2000元現金和存款單據據為己有,並將摩托車推下山摔壞。幾天後,陳某用偽造的身份證在存單到期前提取了2萬元。之後,他逃到了其他地方。試分析陳某上述行為的性質並解釋原因。
答案及解析:(1)陳某將丁某推下摩托車騎走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為了保護我的人身權利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對丁造成損害,但這種損害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而對丁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2)將丁的3000元現金及存折據為己有,並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冒名頂替存單中的存款,已構成盜竊罪。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構成侵占罪,法制教育網采取前壹種觀點。理由如下:陳某因其富有而達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盜竊罪的主觀要件;陳某撬開工具箱獲取材料的行為,具有秘密竊取大量財務的客觀要件,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因而構成盜竊罪。雖然陳某搶奪摩托車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但不排除其盜竊工具箱內財務的犯罪性質。摩托車雖在手中,但工具箱內的財物仍在失主丁手中,的“破封”取錢行為仍具有盜竊而非侵占罪的性質。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冒名頂替存單中的存款的行為具有詐騙的性質。但由於這壹行為是其盜竊行為的後續,因此具有牽連性,無需作為獨立的犯罪定罪處罰。(3)陳某故意將摩托車推下懸崖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在題目中,故意將丁的摩托車推下懸崖,造成其損壞,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003)
壹、(此題9分)
案例:趙某欠張某、郭某6000余元,壹直未還。經張某與郭某約定,將趙某15歲的女兒A某騙至外地羈押,以逼迫趙某支付報酬。在此期間(***21天),張某、郭某多次打電話要求趙某付款,但趙某仍以各種理由拒不付款。張和郭穗決定賣壹個給別人。當張出去尋找買主時,郭結婚了。張找到買主後,與郭以6000元的價格將賈賣給。陳某想和A結婚,但A拒絕了。為了防止阿甲逃跑,陳某把阿甲鎖在房間裏壹個多月。陳某後來覺得阿甲年輕可憐,就把阿甲放了,回到了家鄉。找到張,要求退還6000元。張某拒不歸還,於是便在半夜騎著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從張某處經過。
問:請結合上述案例分析張、郭、的刑事責任。
答案:1,張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拐賣婦女罪(1)。
2.郭犯非法拘禁、拐賣婦女罪(1分)。
3.張某與郭在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罪(1分)中系同案犯。兩人均應按非法拘禁罪和拐賣婦女罪處罰(1分)。
4.對郭、張拐賣婦女罪應適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張按照拐賣婦女罪基本法定刑量刑,郭* *拐賣婦女罪法定刑升級(1分)。
5.陳某構成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非法拘禁罪、盜竊罪(1),應當數罪並罰(1)。
6.陳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由於他中途主動將被害人送回家中,屬於犯罪中止,所以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1分)。
思考解決問題:
1.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郭、張為獲得勞動報酬而非法剝奪甲的人身自由,不能認定為綁架罪,而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2.張某、郭出賣女子A (15周歲,未滿14周歲的,構成拐賣兒童罪),構成拐賣婦女罪。其中,郭在拐賣過程中被迫實施犯罪,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加重情節:“被拐賣的婦女”,應當按照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節處罰,不能單獨成立強迫犯罪。但張某與郭無* * *相強的故意,不存在* * *相強的行為,故對郭的相強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張某、郭非法拘禁、拐賣婦女是獨立的行為,不存在牽連關系和吸收關系。因此,非法拘禁罪和拐賣婦女罪應當數罪並罰。
4.陳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為防止A逃跑,陳某將A反鎖在自己房間壹個多月,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因此,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在陳某應當數罪並罰。
5.半夜將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騎走,構成盜竊罪,因為並不擁有張的摩托車,而是秘密竊取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盜竊罪、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在陳某實行數罪並罰。
6.司法部回復,“陳某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因中途自願釋放被害人回家,暫緩執行。”。這個答案值得商榷,因為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是在陳某成功收買A時完成的,沒有中止的余地。如果認定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中止,顯然違背了犯罪中止的時間性,即必須是在犯罪開始實施之後、犯罪結束之前。“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已經形成預備形態、未遂形態或者完成形態。犯罪完成後的自動退賠不能確立為犯罪停止。陳某自願釋放回家,符合《刑法》第241條第六款的規定,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按照她的意願阻止她返回原居住地的,不虐待兒童,不阻止她被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暫停制度的規定不能適用。
(2004)
六、(此題25分)
案例:2004年7月28日,男A、男B企圖搶劫暑假留守某中學的女教師C的財物。7月30日晚,B在中學校園外望風,A翻過院墻進入校園。甲方持水果刀闖入丙方居住的房間後,發現房間內除簡單的書桌、單人床、竈具、餐具外,並無其他貴重物品,於是持水果刀威脅,並命令丙方為自己摘下手表(價值2100元)。c摘下手表說:“我是老師,沒有手表我活不下去。妳可以拿任何東西,只要妳不拿我的手表。”a馬上把刀放進口袋,然後對C說:“好吧,我不會搶妳的手表,也不會拿別的東西。讓我看看妳的裸體,我就離開。”C不同意,A就持刀威脅,強迫C脫衣服。c順手把表放在桌子上,流著淚脫完了衣服。不顧C的反抗,A強行摸了摸C的*對C說:“好了,妳可以穿上外套和衣服了。”在C背對A穿衣時,A趁機拿走了C放在桌上的手表。逃出校園後,A遇到B,B問他搶了什麽,A說搶了壹塊手表。甲方將手表交給乙方出售。乙方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後,甲乙雙方各得500元。
問:請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原則,對本案進行綜合分析。
回答案例:
(壹)關於甲和乙的行為
1.甲乙雙方構成搶劫罪。因為兩個人都有故意搶* * *和搶* * *同行的。甲、乙搶劫屬於入室盜竊,因為丙方房間屬於其居住的住所,與外界相對隔絕;因為B和A * * *合謀入室,A實際上犯了入室盜竊罪,所以雖然B沒有入室,但入室盜竊罪的法定刑也應該適用於B。
綜合本案主客觀事實,可以認定A是主犯,B是從犯,對從犯B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甲、乙雙方雖構成搶劫罪,但犯罪形態不同:
(1) A的搶劫行為屬於犯罪中止。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A完全有能力完成搶劫,但是他自動放棄了搶劫。既然搶劫罪的中止沒有造成損害,就應當免除對A的搶劫罪中止的處罰..
(2) B的搶劫行為是犯罪未遂。壹方面,不能因為A實際拿到了手表就認為B的搶劫完成了,因為手表不是A搶劫後拿到的財物;另壹方面,B並沒有自動放棄搶劫。對B來說,A的停賽是因為他意誌以外的原因。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未遂B與犯罪既遂相比,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關於A的行為
1.a強迫C脫衣猥褻C,被判強制猥褻婦女罪。
2.甲方趁機拿走手表C的行為構成盜竊。因為拿走手表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搶走手表已不屬於搶劫中的搶奪財物行為,即不屬於因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壓制、抑制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因此,不能在搶劫罪中評價取得手表的事實,而應認定為盜竊罪。
(3)關於乙的行為。
1的行為。乙沒有犯盜竊罪。乙在客觀上對甲盜竊手表起了壹定的作用,但乙並不知道甲會盜竊財物,故乙沒有與甲實施盜竊..
2.同理,B的行為也不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
3.乙方將手表出售給他人的行為不構成銷贓罪。銷贓罪是指銷售他人犯罪所得贓物的犯罪,但銷售自己犯罪所得贓物的不成立。乙方雖實際變賣了甲方的贓物,但誤以為手表是與甲方* * *搶劫所得的財物,並不知道手表是甲方單獨所得的財物。因此,乙方沒有故意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贓物的行為,銷售贓物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