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是所有法律規範、法律部門(部門法)乃至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內容。法律運行的整個過程和機制(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無論其具體形式如何復雜,都只是圍繞著權利和義務的兩個核心內容和要素:確定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處理與權利和義務有關的糾紛和沖突,保障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等等。
1.“權利”壹詞可以有不同的含義,如“道德權利”、“自然權利”、“習慣權利”、“法律權利”等。關於權利的本質,學者們的解釋也大相徑庭,主要包括:(1)自由論,認為權利就是自由。(2)範圍論,認為權利是法律所允許的人的行為範圍。(3)意誌論是指權利是意誌的力量或法律賦予人的意誌的力量。(4)利益論,認為權利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5)折衷說(綜合意思說、利益說),認為權利是受意誌力量或意誌力量保護的利益。(6)馬納說,權利是壹種法律力量。(7)資格論,認為權利是人做某件事的資格。(8)主張權利是人們對占有某物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張。(9)可能性理論認為,權利是權利人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10)說權利就是法律承認壹個人比另壹個人有更好的選擇。
我們在談論合法權利。所謂法權,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允許和保障法律關系主體自主決定做某種行為的手段。其特點是:第壹,權利的本質是由法律規範確定的,是由國家承認和保障的。當人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應通過制裁侵權行為來確保權利的實現。第二,權利是權利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因此權利具有壹定的自主性。第三,權利是保護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因此,權利和利益是緊密相連的。權利保護的利益不總是自己的利益,也是他人、集體或國家的利益。第四,權利總是與義務人的義務聯系在壹起的。沒有義務,權利就得不到保障。
2.義務的概念。義務壹般用於以下意義:壹是指義務人必要行為的尺度(或範圍);二是指人們必須履行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約束;第三,是指人們進行某種行為的必要性。義務的性質表現在兩個方面:(1)義務所指出的是人們“應當”的行為或未來的行為,而不是人們已經實際履行的行為。已經履行的“應有”行為是義務的實現,而不是義務本身。(2)義務具有強制履行的性質,義務人不能隨意轉讓或違反義務的內容。義務在結構上由兩部分組成:壹是義務人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做出壹定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作為義務”或“積極義務”(如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納稅、服兵役等。).第二,義務人不做某些行為的義務稱為“不作為義務”或“消極義務”,例如,禁止破壞公共財產、非法拘禁和刑訊逼供,等等。
(2)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1.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根據根本法與普通法的區別,權利義務可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規定的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普通權利義務是憲法以外的普通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
2.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根據相應的主體範圍,權利義務可分為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絕對權利義務又稱“對世界的權利”和“對世界的義務”,對應的是不特定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絕對權利對應的是不特定的義務人;絕對債務對應的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相對權利義務又稱“人身權”和“人身義務”,對應的是特定的法律主體,“相對權利”對應的是特定的義務人;“相對義務”對應於特定的權利人。
3.個人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和義務。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性質,權利義務可分為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個人權利和義務是指公民個人(自然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和義務。集體(法人)權利和義務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是國際法和國內法中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作為法律的核心內容和要素,權利與義務的連接方式和結構關系非常復雜。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和方面進行分析:
第壹,從結構上看,兩者密切相關,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說:“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因此,權利和義務不能孤立存在和發展。他們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對方的存在和發展為基礎。其中壹個已經不存在,另壹個也不可能存在。
第二,在數量上,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對此,有學者做了詳細的邏輯推導:如果既不享有權利,也不履行義務,都表示為零,那麽權利義務關系就可以表示為從零向兩個相反方向延伸的數軸。權利是正的,義務是負的,正數每擴展壹個音階就要擴展壹個音階,而且正數和負數的絕對值永遠相等。
第三,從產生和發展的角度來看,二者經歷了壹個從渾然壹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壹致的過程。在原始社會,由於沒有法律制度,權利和義務的界限並不明確,兩者實際上是混合的。隨著階級社會的出現,國家和法律,權利和義務是分離的。在剝削階級的法律體系中,兩者之間甚至存在著數量分配的不平衡:統治者集團只享有權利,而把幾乎所有的義務都強加給被統治者。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權利與義務相壹致”原則的貫徹,使二者的關系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
第四,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歷史上受到了不同的重視,因此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主次分明的。壹般來說,在等級特權社會(如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往往強調以義務為本位,權利處於次要地位。在民主法治社會,法律制度更註重對個人權利的保護。這時候權利是第壹位的,義務是第二位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保證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