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是保險的前提。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保險變成賭博,防止道德風險,確定保險賠償範圍。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壹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壹直存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合同成立時就存在,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保險利益,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考察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為投保人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I;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編輯本段】可保利益的必要條件1。保險利益必須是法益。合法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得到法律上的承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而不是違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基於主觀臆測和推斷的可能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
《保險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是限制損害賠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成賭博,防止道德風險。[編輯本段]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由於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財產及相關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不同的財產關系。根據民法債權物權的基本理論,這些不同的關系產生不同的利益:既有利益、期待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現有福利。現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經享有並將繼續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該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系並繼續存在,均具有可保利益。既有利益隨著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收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既有利益而存在的,根據法律或合同而產生的未來壹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息、租金收入利息、運費收入利息等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人的民事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它是基於法定民事責任的保險利益,如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共責任、雇主責任等。根據責任保險的種類,下列人員具有責任保險利益: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制造商、銷售商和修理商;雇主;各種專業人士等。比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人過錯與他人發生碰撞的,加害人應當依法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醫生因執業過失對病人的賠償責任。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於有效合同的保險利益。
2.人壽保險的可保利益。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和健康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難以用金錢估價,但也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生命或身體)有經濟利益關系,即投保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壽保險的可保利益可分為兩種情況:
(1)給自己上保險。被保險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當然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人壽保險。對可保利益有嚴格的限制,主要包括:血緣、婚姻、扶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業務關系等。不同國家的法律有兩種:壹種是利益論;壹個是同意或承認理論。《保險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被保險人對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員以及與被保險人有利害關系的近親屬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編輯本段】保險利益期限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期限。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壹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利益。如果合同訂立時具有可保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不具有可保利益,則保險合同無效。例如,房屋所有人甲在投保了房屋的火險後,將房屋出售給乙。如果批件沒有轉移和更正,發生保險事故時,由於被保險人沒有可保利益,保險人不需要履行賠償責任。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比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可保利益。這壹規定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慣例。買方在投保時往往尚未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自己,但由於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可以為海上貨物運輸投保。
2.人壽保險利益的期限。人壽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就存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追究其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為配偶投保人身保險的,即使在保險期間夫妻離婚,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這壹規定是基於人身保險的標的物是人的生命和身體,人身保險是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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