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基金設立和運作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55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生效,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以單獨壹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構成要件。
2.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作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和運作的規定。現行公司法於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2013,14年2月28日,NPC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於2014,1年3月28日起施行。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註冊成立,擁有獨立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的責任以其總資產為限,股東的責任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繳的股份為限。
二、記錄管理
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主管部門後,中國資產管理協會於2004年6月2017日在中證協授權的基礎上發布了《關於發布的通知》(CJF[2065 438+04]1號),是目前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資產管理協會(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從業人員和私募基金進行統計分析,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異化自律管理。
第三,籌款的管理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的通知》(發展改革委253號[2011])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發展改革委2864號[2011]) 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定向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公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短信,或者舉辦研討會、講座等公開或變相公開的形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櫃臺擺放募集說明書)向不特定對象直接或間接宣傳。
第四,投資管理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的通知》(發改辦財[2011]253號),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僅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在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投資的項目必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2.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2011]2864號),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僅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在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動詞 (verb的縮寫)征稅
1.合夥基金的征稅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分後稅。具體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財稅[2000]9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計算。
2.企業所得稅法主要適用於企業資金的征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1)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二)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但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與這些機構、場所無關的非居民企業(指在境外管轄地註冊的、在中國境內沒有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者實體),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現行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境內基金)的稅收制度,境內基金從其投資的公司取得的股票交易和股息紅利所得,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六,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地方股權投資企業的發展,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中國各地出臺了壹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風險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租金減免、激勵、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範
此外,銀監會和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的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根據國外相關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進行管理。
2006年2月7日5438+2004年起,要求各私募投資基金和管理機構於2065年10月7日到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中國證券(CJ協發[2065 438+0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