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業務範圍應當包括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字樣。此外,從專業運作和防範利益沖突的角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可能與私募基金發生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添加“私募”字樣,但目前並不強制。
2.目前,部分地區已采取相關限制性措施,變更工商登記、經營範圍和投資企業名稱。這種情況下,如果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範圍、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無法完成工商信息變更,該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範圍和名稱的整改,需要提前完成相關工商信息的變更。鑒於近期各地調整相關工商登記政策,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要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範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且確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當書面承諾不開展與其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在相關工商變更手續能夠正常辦理後及時完成經營範圍和名稱的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應當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當如實告知投資者。
申請機構存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業務範圍的,應當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方可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的業務範圍和實際業務包括可能與私募基金業務發生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貸款、小額信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等
3.對註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收資本、實收資本/實收比例等有什麽要求?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答:《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壹定以上的資本金方可登記。但作為機構必要且合理的經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擁有足夠的資本,以保證機構的有效運作。相關資本應涵蓋合理的勞動工資、房屋租金和組織在壹段時間內的其他日常運營支出。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所需的資金和資本條件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鑒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收資本/實收資本低於654.38+0萬元或實收資本/實收資本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機構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見書登記指引》制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性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操作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部交易和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計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的宣傳推廣及相關監管制度、適用於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證券交易申報制度等。
此外,在法律意見書上,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就該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實施的現實基礎和條件發表意見。比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的組織架構和人員編制相匹配,是否符合機構運行的實際需要。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的組織架構和人員配備難以完全獨立有效地執行相關制度,機構可以考慮購買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在協會註冊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以實現自身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的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如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人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壹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壹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但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相關事項,律師事務所需要進行相關事實陳述,分別說明經理的經營場所和註冊地所在地,是否真正在實際經營場所經營。
私募股權基金備案
1.首次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哪些備案程序?
答:根據《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要求,公告前已登記且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前,應當補充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通過後,按正常程序提交私募基金備案。
2.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何確定?
答:根據《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的相關規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和其他養老基金、慈善基金和其他社會福利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徹底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合並計算投資人數量。但符合本條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需要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私募基金的規模證明和實繳出資證明有什麽備案要求?
答:私募基金的規模證明和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出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信息的工商登記資料等出資文件。私募基金募集的資金不得代付。
4.非托管私募基金有什麽備案要求?
答:除基金合同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管理。私募基金未托管的,請補充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確認書(《無托管確認書》註明“基金托管”),或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中說明。合同明確約定產品托管及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爭議解決機制相關章節。
5、私募股權投資人參與有限合夥,需要滲透嗎?
答: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匯集大部分投資人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請核實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經備案,請在“投資者詳情”中填寫產品代碼;未備案的,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全面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合並計算投資人數量,在“投資人明細”中單獨報告投資人對合夥企業和契約型基金的出資情況。
6.包括員工在內,投資金額未達到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私募投資者有哪些備案要求?
答:《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私募基金投資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後續投資金額未達到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當上傳私募基金管理人蓋章的從業人員任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的“其他事項說明上傳”中為從業人員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
7.2016 12 31之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註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不符合《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的公告》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還能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嗎?
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工作的公告》,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16 12 31之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私募產品備案等重大變更申請。
2016 12 31之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法律意見
1.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同時變更的,能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答: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同時變更或者變更事項相互關聯的,可以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法律意見書應當說明相互關聯的情況,對擬變更的各類事項逐壹發表意見。
2.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補充法律意見書的,是否應當根據整改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根據機構整改後的情況發表意見,與協會公布的信息不壹致怎麽辦?
答:根據《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的公告》要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相應時間內進行整改,通過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或者年度變更申請,完成需要變更的事項。法律意見書應當對公司整改完成、變更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並應當與協會公布的信息保持壹致。律師事務所的盡職調查結果與協會公布的信息不壹致的,應當在法律意見書上披露不壹致的原因並詳細說明情況。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通過率低,不了解退貨原因。能詳細解釋壹下嗎?
答:《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發布後,申請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首只基金補充法律意見書備案的機構相對較少。主要原因有:壹是申請機構沒有遵循專業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的原則,還從事非金融業務和信貸業務。在沒有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情況下,計劃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從事其他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對申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金、住所、設施等情況進行認真核實,未對該機構的實收資金信息進行有效確認,不能確認有足夠的資金保證該機構的有效運作。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人真實業務不符,甚至是簡單照搬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了解,申請已逐步完善並趨於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