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例分析
申請人在高速公路某路段駕車將被申請人李撞傷。經交警現場勘查,依法認定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過處理,李某找到李某私下協商。2065438+2005年6月22日,雙方達成賠償協議,主要內容為吳某賠償全部費用110000元,並特別約定本次事故到此結束,互不糾纏。當吳某支付賠償金時,他仍然感到不安。為防止對方反悔,履行協議後繼續索要賠償,他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待法院確認後再支付賠償金。
分歧
法院在登記受理申請時,意見不壹。
第壹種意見:既然雙方自願達成賠償協議,符合民法規定,法院應當受理李的確認申請。
第二種意見:李單方申請不符合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裁定不予受理。
試管分析
自2002年6月5438+065438+10月1日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的若幹規定》和6月1日《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民調解》實施以來,同時最高法院作出了四個相關司法解釋,即2002年6月1654338日法釋[2002]29號《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規定》12號、2009年24日制定的《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2009〕45號和《人民調解協議確認程序規定》〔2011〕5號。
《中人民民調決議》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通過人民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4、195條吸收了所有相關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部分規定,將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納入特別程序壹章,具體規定如下:1,主體限於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2.符合人民調解法等法律;3.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 * *壹並提交。4.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5、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申請的;6.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7、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意見》還將其他具體相關規定作為第353條、第354條、?第360條規定了管轄權、補充材料、不可受理性以及申請應被駁回的情況等細節。從本案分析,與李的調解協議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理由是1,當事人沒有共同申請,2,雙方協議是私下達成的,不符合人民調解法等相關規定。所以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請,壹方可能反悔或者壹方不出庭,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的,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認可的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同時還涉及到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
有效時間
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因法院是否制作調解書而異。
首先,關於調解的生效時間。《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這壹規定包括兩個要求:壹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第二,調解書必須雙方簽字才能生效。壹方或雙方拒絕簽收的,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征得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送達其簽收。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其次,記錄在案的調解協議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調解書和只記載於筆錄的調解協議生效後,可以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首先,結束訴訟。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結案的方式之壹。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已終結,人民法院可以不再繼續審理。
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糾紛已經解決。雙方不得再次對這種法律關系提出異議。
三是不得就同壹事由、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後,民事糾紛已經依法解決的,當事人不得以同壹訴訟標的、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原告調解已和解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的,也可以在六個月期滿後提起第二次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第四,調解協議不得上訴。調解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壹旦接受調解協議,就意味著放棄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壹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序達成的調解協議,都不能提起上訴。
第五,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性。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壹般情況下,各方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生效後,義務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共利益。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解協議無效:
(壹)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公眾利益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行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下列調解協議,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壹)由於重大誤解;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予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雙方私下寫的協議和法院的調解書的區別。
壹是雙方私下簽訂的協議不壹定具有法律效力,也可能是無效合同;法院的調解書是經法官仔細審查後發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二,雙方私下簽訂的協議,即使合法有效,也只能由雙方自願履行;法院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壹方或雙方不履行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法院可以動用公權力強制執行;
第三,雙方私下簽訂的協議,如果壹方向法院申請,經法院審查合法,可以轉為調解書。
調解協議範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或?協議)。現雙方經協商同意將該爭議提交惠州商事調解中心根據該中心現行有效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雙方同意(可選):
1.選擇先生/女士作為調解人。
2.委托調解中心指派調解員。
同時,確認以下項目(可選):
1.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後,雙方同意將和解協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賦予其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2.如果通過調解不能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以便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2000年月日
調解確認函(格式)
(適用於雙方沒有調解協議的情況)
Xx調解中心:
我們已收到貴中心關於申請人履行與我們於(或)年月日簽訂的合同的信息。協議)並向您的中心申請調解材料。為此,我們確認:
1.我們同意將爭議提交貴中心進行調解和解決。
2.我們不同意將爭議提交貴中心調解。
現在我們:
1.選擇先生/女士作為調解人。
2.委托調解中心指派調解員。
同時確認以下項目:(1可選,2可選):
1.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後,我們同意將和解協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賦予其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2.如果通過調解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我們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被申請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0年月日
調解確認函(格式)
(適用於雙方沒有調解協議的情況)
Xx調解中心:
我們已收到貴中心的通知,被申請人同意履行於(或?協議)並將調解確認函提交至貴中心進行調解。現在我們:
1.選擇先生/女士作為調解人。
2.委托調解中心指派調解員。
同時確認以下項目:(1可選,2可選):
1.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後,我們同意將和解協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賦予其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2.如果通過調解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我們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申請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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