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機構保障殘疾軍人撫恤金,優待烈士家屬。
家庭機構幫助盲人、聾啞殘疾公民安排工作和教育。
2.全國各級人大代表選舉(19797六月1童198212二月10修訂198612二月二日修訂19952二月二十八日修訂3)。
第三十六條規定,不識字或者殘疾的選民可以寫選票,也可以委托他們代寫。
3.《民法通則》第13條(19864,12)規定,能夠辨認自己是精神病人的人,應當指定為民事代理人。
能夠完全辨認自我施加的精神疾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與精神健康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民事應由指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指定代理人同意。
第14條規定: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應當指定代理人。
第17條規定,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作為被列名人員的監護人:
()配偶;
(2)父母;
(3);
(四)他們的近親屬;
(五)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院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糾紛由精神病機構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近親屬提起,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項沒有規定由精神病院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行使監護權。
第19條規定,精神疾病的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或者限制精神疾病的民事行為能力。
人民法院宣告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健康恢復狀況申請人民法院宣告限制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104條規定,殘疾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減資、傷殘補助金;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贍養死者的必要費用。
4.《民事訴訟法》(19965438+4月9日)第五十七條規定,訴訟行為能力由監護確定,代理人推諉,人民法院指定其代理訴訟。
第170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載明該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依據。
第17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時,應當根據申請對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或者限制。提供鑒定結論的公民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承認或者限制的案件,除近親屬互相推諉的以外,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代表該公民健康並詢問本意見。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定申請的事實,根據事實判斷或者限制該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發現申請沒有根據,就要進行判斷和反駁。
第173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確認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監護申請,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
()申請註銷的申請;
(六)無勞動能力作為生活來源的被執行公民的困難;
5.《刑法》第18條(19797、1+09973、14年6月修訂)規定,精神病患者能夠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危害,經既定程序確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犯罪,應當負輕刑事責任或者減輕處罰。
第19條規定,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身體的,處三級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款所述罪行造成嚴重傷害的,應判處30年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期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從其規定。
第261條規定:年幼、患病或者不能獨立扶養的人拒絕扶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聚眾鬥毆、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軍人拒絕救治危重傷病員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傷病員嚴重傷殘、死亡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0有期徒刑。
6.《刑事訴訟法》(19797、1、19963、17年6月修訂)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告盲、聾、啞或者沒有委托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八條規定:精神或者智力缺陷或者未成年人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能夠作證。
7.《治安管理處罰條例》(5月5日修訂19869、19945、12)第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應當賠償或者承擔違反治安管理的醫療費用;監護人違反治安管理能力或者限制管理能力的,由監護人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10條規定,精神病能夠被辨認或者控制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予以處罰,責令嚴加看管,治療間歇性精神病。違反治安管理的予以處罰。
第11條規定,聾啞人、盲人因精神缺陷,應當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
8.《律師法》第41條(19965,15)規定,公民的贍養、工傷、刑事訴訟、向家屬請求賠償,應當由律師協助支付費用,按照家庭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9.老第14條(19947年6月5日)規定,法律法規對殘疾人、少數民族成員和退役軍人有特別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七十條規定,社會保險企業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幫助職工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
第73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根據自己的情況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10《教育》第10條(19953 18)規定,國家支持發展殘疾人教育。
第三十八條規定,家庭、社會團體、學校及其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需要實施教育,提供幫助和便利。
11、義務教育第九條(19864,12)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數量要少。
12、高等教育第九條(19988-29)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家庭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人,拒絕招收。
13職業教育第七條(19965,15)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支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15條規定,殘疾人職業教育由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實施,各級各類職業學校的職業培訓機構及其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家庭的規定接收殘疾人。
第32條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高等職業學校要收取教育和職業培訓費用,對經濟困難人員和殘疾人要酌情減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定。
14,《體育》(19958.29)第16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停辦、支持和組織殘疾人參加體育運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參加體育運動提供便利。
第18條規定,學校應當為殘疾人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供群眾體育、體育和殘疾人使用,提高體育設施利用率。
15《婚姻(19809,10,2006年4月28日修訂)第七條》規定,下列情形禁止結婚:
、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生認定為婚姻的疾病。
第18條規定:下列情況下的婚姻財產:
()婚前財產;
(二)醫療費用、傷殘補助及其他身體傷害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
(4)特殊用品;
(五)其所屬的財產。
第21條規定: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父母的贍養和扶助義務
父母在履行贍養義務時,不能或者不能獨立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有勞動能力或者履行贍養義務有困難父母要求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死或殘害嬰兒。
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在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撫養子女後,由父母撫養。壹個能負擔得起的哥哥姐姐,因為缺乏勞動能力,就缺乏贍養父母的義務。
16,《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4.3)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為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醫療衛生事業、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救助創造條件。
17,無保護(19919.4)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監護人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按照撫養義務虐待、遺棄;歧視或殘疾;禁止溺嬰、棄嬰。
18,收養第八條(199165438+2月29日)規定,收養可以采用姓名。
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受35歲收養年齡和收養姓名的限制。
第12條規定,父母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未撫養的父母不應嚴重危害其能力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收養關系時,養父母撫養長大,沒有勞動能力的。養父母應當支付撫養和虐待費用,養父母被遺棄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要求賠償收養期間的教育費用。
19,繼承(19854,10)第六條規定,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指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應當由指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指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13條規定,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應當予以照顧。
第14條規定:依靠繼承支持外繼承是缺乏勞動能力和資源,或者繼承支持外繼承更適合繼承。
第18條規定:被列名人員可以為遺囑作證;
()線路容量和有限線路容量;
(2)繼承和遺贈;
(3)與繼承和遺贈有關的利益
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是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人才能繼承和保留必要份額的遺產。
第22條規定,有無行為能力立的遺囑有效。
20.《母嬰保健法》(199465438+10月27日)第九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後,在傳染病傳染期或者精神疾病發作期,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雙應該推遲結婚。
第10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確診患有經醫生確認適合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向男性夫妻說明情況,並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夫妻雙方同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結紮手術結婚,但中國人民婚姻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14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孕產婦保健服務。
孕產婦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婦幼保健指導:懷上健康後代和碘缺乏病等嚴重遺傳性疾病,提供治療和預防的醫學建議;
(2)孕產婦保健:孕產婦提供健康、營養、體育、定期產前檢查等保健服務;
(3)胎兒保健:監測胎兒發育,提供咨詢醫學指導;
新保健:新發展和護理提供醫療和保健服務。
第15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對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能夠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發育的,應當給予醫學指導。
第16條規定,育齡夫妻發現或者疑似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生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措施。
第17條規定:孕婦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疑似宮外孕的,應當在分娩前診斷。
第18條規定,經產前檢查確診的醫生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3)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嚴重危害其健康的。
第19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終止妊娠或者施行結紮手術,應當經銀行同意並簽字,銀行有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字。
第二十條規定:“有嚴重出生缺陷的婦女再次懷孕前,應當由夫妻雙方到縣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
第21條規定,醫師和助產士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22條規定,可在醫院分娩的孕婦應由經過培訓的合格接生員進行消毒。
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的家屬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新的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的缺陷應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孕婦進行母乳餵養的科學教育和合理營養指導。
醫療衛生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發疾病篩查、嬰幼兒疾病防治等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預防和控制因環境因素導致的嚴重危害母嬰健康的高發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條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施行結紮手術終止妊娠,必須符合醫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並取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
第三十六條規定,無家屬出具的證明終止妊娠造成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1消防第三十八條(19984.29)規定,參加滅火的受傷、致殘或者死亡人員,按照家屬的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
22.《產品質量》(19932-22-22)第三十二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減少的收入、傷殘補助金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金、生前撫養死者的必要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