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基本上59歲(含59歲)前繳費15年,到60歲後開始領取養老金,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到去世為止。所以,如果壹個人80歲去世,那麽這個人的養老金只能在80歲領取。嚴格來說,既然人死了,領取養老金自然終止,不能再多領壹個月。
至於壹個村民的出生、生育、死亡等信息,可以說每個村委會都有專門的統計員管理所有村民的生死簿,能夠準確掌握每個人的動態信息。只要有村民死亡,統計員就會立即登記,並及時上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派出所,不能出現未報真空。如果專職人員故意騙取、出賣人情隱瞞死亡信息,導致死亡村民家屬仍在申領撫恤金的,壹經查處,公安機關會同紀檢部門不僅追回所申領的撫恤金,還將追究違紀違法的相關責任。
人死了,不要心存僥幸繼續領養老金,不要偷雞吃米,壹切依法辦事才是做人的硬道理。
說實話,我國從建立退休制度開始,養老金待遇的發放已經進行了幾十年,早已形成了壹種內在的監督機制。個人因為沒有上報信息,將無法連續領取養老金。
不僅是養老金,還有其他社會保險待遇,比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被保險人死亡後不能繼續領取相應的待遇。比如生育津貼和失業救濟金,並不是說人死後可以壹次性領取剩余的救濟金,而是從次月開始就應該停止支付相關的救濟金。
為了保證和維護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我國建立了養老金資格認證制度。以前是壹年壹次集中認證。由於領取人數越來越多,有些人甚至跨省流動,因此每年的認證工作消耗了太多的社會成本。2018起,國家取消養老金領取資格集中認證,開始推進認證正規化。
首先,各地都推出了領取養老金認證的小程序,人們可以通過手機操作、刷臉。
後來人社部門打通了醫保、民政、交通、戶籍、公安服務等平臺的信息,開始大數據比對,也就是俗稱的“無聲認證”。壹般來說,參保的受助人只要能在社會上進行活動,總會留下活動的痕跡,作為自己還活著的證明。特別是民政部門的殯葬信息,公安部門的戶籍信息,人們在銷戶的時候就可以掌握。如果沒有通過養老金認證,那麽相應的養老金待遇將停止發放。
此外,各社區或村的工作人員也可以為死者家屬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服務,當然也會履行相應的監管和監督義務。
事實上,被保險人死亡後,雖然家屬會失去領取養老基金的機會,但社會保險部門也會發放壹定的喪葬補助和養老待遇,給家屬壹定的緩沖。比如山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是1萬元,但2020年的養老金(救濟)卻高達67870元。居民養老保險在各地也建立了相應的養老金制度,普遍在3~6個月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之上。
被保險人死亡後,家屬未及時辦理死亡證明手續的,增加幾個月的養老金。辦理死亡手續時,從應享受的待遇中扣除相應的超發待遇。多發的工資超過社保部門應發工資的,社保部門將責令相關人員退回。因為這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欺詐行為,騙取社保待遇,這是違法的。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將在“十四五”期間明確實施。或許可以像工傷保險的遺屬福利壹樣,給家屬提供長期穩定的遺屬福利。
肯定可以先得到,但是得到之後;妳考慮過怎麽花嗎?三個月內可能沒什麽大事,但久而久之,獲得的“非法收入”就有點燙手了;被當地養老金發放機構發現後,將面臨民事法律責任;最後聰明反被聰明誤,得不償失。
對非法占有、冒用他人“養老金”的,根據數額大小,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定性為非法占有、貪汙處罰。將面臨(養老機構起訴)公檢法提起訴訟,追究法律責任。
現在是法治社會。不管妳在農村還是城市,人員流動的管理就是信息網絡化管理,不管妳住在哪裏。當地村委會(社區)有信息員走訪並上報登記信息;如果妳在異鄉,發生意外死亡,壹定要先向所在地報告。公安機關將確定事故原因,並出具死亡證明,憑此證明妳可以去火葬場火化。
絕對不可能,人死後不報;隱瞞死因,未經允許在野外掩埋,是違法犯罪行為。
事實上,絕大多數農村老年人壹生都沒有繳納過任何社保;只有2009年以後,國家才給60歲以上的老人按月發放國家基礎養老金;31省市基本都在每月100到3400元左右。當然上海北京達到每月1000元以上。
即部分農村老人是公職人員退休,養老金相對較高;但他們每年都要通過“上線”或者所在社區(村委會),才能正常發放養老金。
如果是因病自然死亡,女婿知道先向當地村委會(社區)報告,再憑死亡證明安排喪葬火化;憑火化後的證明,去當地派出所註銷戶口;然後準備相關死亡材料,證明去人社局申報“喪葬費、撫恤金、慰問金”等事項,也是合法收入,應按程序申報領取。
目前,正常死亡的相關人員的安葬費和撫恤金如下:
①: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憑當地村委會(社區)出具的死亡證明(含醫院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死亡證明),到火葬場火化;根據民政局相關政策,可減免火化費(正常火化,不含葬禮儀式費),可領取壹個(普通)骨灰盒。
如果在他死後,他的“個人保險帳戶”的余額沒有被領取,繼承人可以申請退款。
“慰問金”按當地政策執行,幾乎沒有。
②:社保繳費退休的人去世。
仍然是先火化,然後到發放撫恤金的人社局申報材料,領取“安葬費”和“慰問金”。
對於社保退休的安葬費,有的省市增發2個月的養老金,有的省市設置2000元/人的定額。
“慰問金”,額外8個月的撫恤金。
③:事業單位人員準備退休死亡的,按照各省市殯葬養老政策,額外發放20至40個月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另外再加“安葬費”,增加2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不要自欺欺人,做傻事,還是老老實實舉報吧,讓逝者安息,生者自強!
不義之財不可取!那是違法的,量大了會面臨法律責任。
農村老年人基本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果是新農保剛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人,可以不繳費按月領取養老金。目前農村老人的養老金每月至少100元。如果壹些農村老人多交養老保險費,就能多領養老金。
農村老人去世後不報信息能否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問題應該是這樣的:
第壹,不報信息,社保部門肯定不知道農村老人已經去世,老人的養老金繼續發放。
二,這種持續分配,理論上不會持續太久。壹是村委會有社保經辦人員,及時將信息上報社保部門,及時為已經死亡的人員停發養老金。第二,每年都要進行養老金資格認證。老人去世後,無法獲得養老資格認證。理論上,養老金最多只能延長壹年。
第三,實際上由於過去養老金管理不規範,有些人沒有認真辦理資格認證,有些人去世很久了還在領取養老金。現在經過嚴格管理,那些多發的養老金已經追回,壹些工作人員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四、如果農村老人去世,由於各種原因,社保部門仍在發放養老金,其家屬對仍在發放的養老金可以采取兩種措施,壹是退還社保部門,二是取出使用。第壹種方法更可取,是依法辦事的表現。將繼續發放的養老金退回社保部門,並上報老人去世的消息。社保部門也會發放壹定的喪葬補助。第二種方法不可取。額外的養老金不是妳的。妳拿出來用了,這是侵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社保部門及其相關部門不得不收回。到時候我不僅要退錢,還要損害我的名譽。嚴重的話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5.農村老年人死亡後,其家屬和有關社保人員通過隱瞞的方式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屬於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不僅會追回多領的養老金,還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如果做得不好,還可能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
所以農村老人去世後,即使還沒來得及上報信息,繼續發放的養老金也不應該使用。而是要及時上報信息,去社保部門領取喪葬補助,退回多份撫恤金。這是依法辦事的正常行為。否則,多支付的養老金不僅要退回,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如有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 *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