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對憲法的定義很多,但這些國家的學者往往是從憲法的作用方式來定義的。其中,更平衡、更通俗的說法是,憲法是通過限制公權力來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高級法律。其中,高級法主要著眼於比普通法更高的效力。至於通過限制公權力來保護基本權利的觀點,雖然在法律地位上抓住了憲法的根本特征,但也只是對現象的描述。中國法學深受本質主義的影響。根據這種本質主義,國外這種界定憲法概念的方式未能抓住事物的“本質”,所以中國的憲法學學者往往不願認同。
“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這是中國歷史上對憲法最官方、最政治化的定義。從掌握和使用國家最高權力的人的角度來看,這種說法是合理的,但缺點是它不能平衡地反映普通公民和統治者的觀點。因為普通公民沒有“治國安邦”的機會,所以問題憲法似乎與普通公民關系不大。即使有,他們也只是“治理”和“安全”的被動對象。
在中國學術界,憲法曾被典型化為“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的國家根本法”。從以“階級”為核心概念的法學角度來看,這壹憲法觀可謂言簡意賅、精辟精辟無比,但其缺點是“階級鬥爭”色彩太濃,不太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現實需要。針對這種情況,後來有學者將“階級”替換為“政權”作為關鍵詞,籠統地將憲法定義為“集中反映政權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法”。這樣在形式上避開了“階級”這個關鍵詞,但由於政治權力的對比壹直被認為是階級權力的對比,這種說法只是緩和和掩飾而不是從根本上改變從階級角度看問題的立足點。
1913,天壇起草委員會成立大會攝影紀念。
近十年來,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願意接受或有興趣參考“憲法是分配法律權利並規範其運用的根本法”的觀點。這種新憲法觀是通過編寫教科書來提出、論證和推廣的。這種說法繼承了以前的觀點,即憲法的延伸是“根本法”。按照這種觀點,憲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是因為它肯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規定了國家的各種重大制度,是經過特別嚴格的程序制定並經特別多數通過的,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法律權利憲法觀的新穎之處在於改變了憲法的內容,以從“法律權利”的角度來表達它什麽是法律權力?在學術語言中,法律權利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的。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壹切利益,都是以所有權已經確定的壹切財產為物質內容,表現為各種形式的法定“權利”。法權不是法律規範性文件中的術語,而是壹個法律範疇,是指權利與權力的統壹。
理解這種新憲法觀的關鍵是認識法律權利。壹般來說,法定權利是憲法承認和保護的壹切權利。從法學的壹般理論來看,法律權利可以理解為“法定權利”的簡稱,可以看作是壹個國家的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各種權利的總和,是我們在法律生活中所遇到的權利、自由、權力、職權和權限。法權從憲法學的角度也可以理解為憲法權利,即憲法規定的壹切“權利”。從法律的角度看,法權是由權利和權力構成的統壹體,其背後的社會內容是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壹切利益,以壹個國家的全部財產為其物質載體。
憲法“分配法定權利並規範其使用”,基本做法是將法定權利分為權利和權力兩部分,規範或限制享有權利或權力的主體的行為。這個過程的社會內容實際上等於是把所有的利益分成了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兩部分,限制了獲得這兩部分利益的主體支配自己的利益。既然法益最終是財產利益,那麽法定權利、權利和權力,以及事後隱藏的利益,即使沒有直接表現為財產,也至少必須是能夠間接以貨幣衡量普遍等價的價值體。因此,在終極意義上,法定權利的分配就是物質財富或財產的分配。同樣,規範合法權利的使用也是規範財產的支配。
也許,從功利的角度來說,需要強調的是,憲法應該是所有黨派,政府和人民都必須遵循的最有效的法律。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與其他任何國家壹樣,中國的法律首先是指憲法,其次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如憲法事務、民商事、行政、經濟、社會、刑事、訴訟和非訴訟程序等領域的法律,還有大量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等。
當地時間2015年8月7日,尼泊爾婦女躺在馬路上抗議,要求新憲法保護婦女權益。(來源:CFP視覺中國)
在壹個國家的所有行為準則中,憲法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現代法治國家,憲法和普通法律共同構成壹個統壹的法律體系。在這種制度下,在采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是經過最嚴格的程序通過的,通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憲法主體通過,國家意誌是最全面、最集中、最權威的反映。毫無疑問,憲法本身的權威高於依據憲法產生的機構的權威。因此,憲法是壹國法律體系中地位最高的法律,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其內容必須符合憲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關於這壹點,實行成文憲法的國家通常是通過憲法本身或者通過憲法實踐來確認的,我國憲法也不例外。我國憲法規定,這部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作為壹個整體,任何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必須以憲法為基礎,其他壹切法律,不管叫什麽名字,都不能與憲法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壹旦沖突,應認定無效。可能有人會說我們的公權力機關不同程度的違憲,這是國家領導人承認的事實,但問題是,如果違憲了呢?的確,違憲不壹定導致亡國亡黨,但我國存在著許多違憲不可糾正的危險,包括:全國人民的根本意誌和執政黨的重大主張得不到貫徹和歪曲,甚至被特定機構和個人的意誌和主張所代替;國家法制失去了統壹基礎,各地各領域各行其是;本該統壹的法律秩序甚至社會經濟秩序都被破壞了,等等。除非連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得到糾正,否則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
甚至對於法律之外的各種行為規範,比如道德、政策、政黨和團體的章程、各種組織的內部紀律和習慣等等。,憲法也應該發揮相應的規範作用。與法律之外的行為準則相比,憲法也具有不同形式的至上性。但是,憲法相對於這部分行為規範的至高無上的表現形式和約束力往往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相對於我國公共機關、政黨、其他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的規約和紀律,憲法的至高無上應當是強制的,即也應當具有最高的法律約束力,沖突應當是無效的,雖然這種效力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通過普通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效力間接體現的。至於道德,它不是法律,但法律規範應該是道德的轉化形式,具有適度的高尚程度。所以憲法也是壹個國家主流道德的集中體現,所以也應該具有最高的道德約束力。
憲法是壹部法律。與普通法律相比,憲法具有以下特點:
1.憲法與某些民主事實有關,是民主的體現。美國革命家潘恩說:“壹個國家的憲法不是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決議。”(潘恩選集,馬慶槐譯,商務印書館,1981版,第146頁)憲法應該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沒有基本的民主事實,就不會有真正的憲法。即使形式上有個叫憲法的文件,但不會真正付諸實施,是假的。因為專制統治不需要憲法,最多只需要壹部憲法做裝飾和門面。
2.憲法直接限制了行使最高主權的範圍和方式。從根本上說,憲法應該是人民自己的約定,國家機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的委托。公共機構有多大權力,如何行使權力,必須根據憲法的規定來確定。沒有憲法依據的公共權力是非法的、無效的。潘恩也把這個道理講得很透徹。他說,“如果政府沒有憲法,它就會成為壹種無力的權力”。(潘恩選集,馬慶槐譯,商務印書館1981版,第250頁)所謂“越權”,就是沒有憲法依據的非法權力。
3.憲法責任不同於其他法律責任。憲法責任就是違憲責任。壹般來說,憲法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和其他行使公共職能的機構。普通公民只有違法責任沒有違憲責任,因為憲法是通過立法來規範公民行為的。與此相關,即使個人涉及違憲行為,也往往是職務行為。因此,違憲責任通常表現為政治責任,承擔責任的形式通常有辭職、免職、撤職、彈劾等。
要正確把握憲法,也許最後還是要講“憲法”的起源(即憲法的表現形式)。由於憲法產生的歷史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起源也大相徑庭。就實行成文憲法的國家而言,除了憲法法典之外,還有憲法判例、憲法慣例等等。但中國憲法的淵源或表現形式很簡單,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沒有其他憲法淵源。雖然也有學者壹度認為中國除了憲法法典之外還有其他憲法淵源,但那只是個人的學術見解,沒有憲法依據,也沒有得到國家機關的承認。
二、現代憲法的通常內容
當今法治國家憲法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分配法律權利,規範其適用。實際上,憲法是壹個國家中占統治地位的社會和政治集團以全體公民的名義分配壹切合法權利的總計劃。必須或應該在以下七個方面加以確定或規定:
1.確定所有合法權利的歸屬,即待分配的合法權利大蛋糕歸誰所有。無論是在實踐中還是在理論上,各種事實上的“權利”作為壹個整體客觀存在是壹回事,能否進入憲法保護範圍又是另壹回事,因為任何當代國家都或多或少存在壹些不受憲法保護或難以保護的權利。憲法不是學術論文,不會討論這個道理,但它確實以適當的形式確認了所有“權利”的歸屬。所有確認的“權利”都是從憲法角度出發的憲法權利,都是從法和法的壹般理論角度出發,在本文中統壹的法律權利。
歐美國家成文憲法中法定權利主體的確認,通常是通過制憲者在價值觀上接受自然法學派的自然權利理論和人民主權理論,並以此作為制憲前提的方式來隱性完成的。例如,美國《獨立宣言》中總結的以下理念,其實就是美國憲法制定者所享有的制憲價值觀和指導思想,這些理念源自啟蒙時代的歐洲:“我們認為以下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護這些權利,人們在他們中間建立了政府,政府的合法權利是在被統治者的同意下授予的。”
中國的情況與美國有著根本的不同,但中國的制定者所追求的憲法原則和憲法所體現的價值觀,自然包含了壹切“權利”(無論在現實生活中采取何種具體形式)原本屬於人民(在政治過程中表現為選民)、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的委托等價值觀。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以及執政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和權力賦予人民的論述都可以證明這壹點。
2.確定權力的範圍或邊界,實際上就是確定人民委托給國家機關掌握和使用的那部分法律權力的範圍,也就是確定憲法分配給國家機關的蛋糕的大小。公民把屬於個人的壹部分權利委托給國家機關,這些委托的權利匯集到國家機關手中就轉化為國家權力。
我國憲法規定的各級國家機關(首先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選民(人民的具體表現)賦予的。這就是所謂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有兩個重要的原則:
(1)憲法賦予國家機關的職權是人民委托的,沒有委托的機關或組織不能行使國家權力。
(2)國家機關的職權僅限於人民賦予的職權,即不能享有憲法沒有賦予的職權。因此,依據憲法行使職權的政府都是權力有限的政府,法治國家通常被稱為有限政府。
3.確認公民保留的權利範圍,特別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是法律權利的壹部分,或者說是屬於公民的大蛋糕。在壹個國家的所有合法權利中,除了委托部分在國家機關手中轉化為國家權力,由國家機關行使之外,其他所有合法權利都是人民保留的。憲法對基本權利的列舉並不意味著公民的權利僅限於此,而是在所有的公民權利中,所列舉的都是基本權利,國家必須承擔保障這些基本權利的義務。國家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可以是立法、行政或司法,具體的保障方式取決於憲法制度。在談及憲法認可的公民保留權利的範圍時,我們要註意幾個原則:
(1)公民權利不僅限於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公民有權做憲法沒有專門規定、只能由國家機關做的事情,有權做憲法和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
(2)國家只能以每個人的權利都能得到充分、均衡的保障為目的,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不能違反比例原則。
(3)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以狹義的法律為正當,以法律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或其他方式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是違背憲法精神的。
(4)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和精神,否則無效。
(5)公民基本權利的範圍不固定。條件成熟時,有必要通過修改或解釋憲法來擴大基本權利的保護範圍。
4.國家機構系統內的橫向權力分配。這裏涉及的實際上是法律權力的部分或者說憲法分配的大蛋糕在同壹國家機構內部的不同國家機關之間橫向分配的原則。在國家機關權力橫向配置方面,歐美等地區許多國家的憲法普遍強調分權制衡原則。分權和制衡的具體形式往往因國而異。議會制國家不同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國家,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也不同。但是,* * *都強調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要用權力相互制衡。制約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導致腐敗,防止任何機關或個人搞極權專制,破壞民主和法治。
對此,我國憲法規定的權力配置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則在處理權力橫向配置上的基本要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在我國憲法的民主集中制下,同壹級國家機關不同機關的職權有明確規定,但監督是單向度的,即只有NPC監督其他國家機關,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反過來監督NPC。
另外,我國憲法壹般沒有規定同級國家機構的不同機關之間相互制約,但是相互制約的內容還是有的。比如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憲法規定辦案三方“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執法”。
5.國家機構系統內的縱向權力分配。就國家機構內部權力的縱向配置而言,各國憲法往往分別采用單壹制或聯邦制中的壹種制度來實施。就權力的縱向分配而言,單壹制假定國家主權屬於代表統壹國家的中央,地方權力由中央授予,國家只有壹部憲法。過去單壹制國家多實行中央集權制,各級政府劃分職權,但不劃分權力。地方行政機關的首長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各級行政機關隸屬於上級,地方各級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當代單壹制大多采用地方自治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中央和地方往往事權劃分,地方行政首長由地方議會選舉或選民直選產生,對地方議會或選民負責。中央和地方當局之間的爭端通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中國也實行單壹制,但不是中央集權,也不是地方自治,而是普遍實行民主的中央集權的單壹制。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應當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立法法》對這壹制度的立法權限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但其他職權的縱向劃分要麽是模糊的,比如行政權,要麽是因為黨法不分、黨代法而扭曲的。但中國和香港、澳門也實行了地方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制度。
至於聯邦制,則是根據聯邦制的原則,在聯邦及其成員單位之間分配權力。聯邦制通常假定或承認國家主權原本屬於聯邦成員單位,聯邦和成員單位都有自己的憲法。聯邦政府根據聯邦憲法享有成員單位讓渡的權力,成員單位保留剩余的權力,反之亦然。然而,聯邦制在當代傾向於淡化主權的內容,並演變為更簡單的管理模式。
6.權利,主要是基本權利在公民和其他個人之間的分配,實際上是解決憲法整體上為公民保留的那部分法定權利的具體分配原則問題。對此,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再比如,作為法國現行憲法組成部分的《人權宣言》中的以下條款也屬於這壹方面:“就權利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始終平等”;“自由意味著有權從事壹切對他人無害的行為。因此,只有通過確保社會其他成員能夠享有同樣的權利,每個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才受到限制”;“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出版的自由,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他應當為濫用這種自由負責”。
7.為憲法的實施提供自己的保障。這裏所說的憲法實施保障,是指我國憲法規定的憲法監督實施制度或者國外常說的違憲審查制度。憲法分配所有合法權利的計劃就像分整個蛋糕的計劃壹樣。分配方案公開但不執行,再好也沒有實際意義。同理,如果法定權利的分配方案打折扣,憲法的意義也會相應打折扣。法治國家實施憲法的經驗教訓表明,憲法實施的質量或程度主要取決於憲法中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條款的實施。憲法的這壹部分執行得好,憲法就執行得好,反之亦然。
中國1954憲法實施的慘痛教訓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不能保證憲法的實施無異於廢紙。因此,我國現行憲法規定,這部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活動的根本準則;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壹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和解釋。
憲法的這些規定為我國憲法保障制度的實施奠定了基礎。中國現在缺少的只是壹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我樂觀地期待著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出現並發揮其實際功能的那壹天。
以上所說的就是現代憲法不可或缺的七個方面。沒有這些方面中的任何壹個,憲法就有重大的缺點。至於增加壹些這七個方面之外的內容,沒什麽不好,但是增加太多不必要的內容,可能會對統治者產生自我約束的作用,不壹定有好的效果。不同國家的情況不同,憲法機關都有自己的特定目標或特殊需要。制定憲法時多多少少會在憲法中記錄壹些非常規的內容,這很正常。
為進壹步規範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工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幹指導意見》。本文為大家整理了《意見》全文。請閱讀以下文章了解。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
民間借貸作為壹種融資手段,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生活和生產的困難,特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