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隨著中國經濟發展的不斷加快,房地產項目越來越受歡迎。在房地產項目中,土地征用是必不可少的壹環,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土地征收的國家補償標準。接下來我給大家講解壹下《四川瀘州征地補償標準》。第壹條為進壹步依法推進我市征地工作順利開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根據國土資源部和四川省有關文件要求,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征收(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安置。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是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人,依法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具體由國土資源部門承擔,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第四條被征地農民和農民安置實行社會保險安置和貨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依法履行補償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類補償款,接受安置,按時繳納土地款。第二章征地補償第五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有相應土地調查資質的單位實地調查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分等標準分等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第六條征用耕地的統壹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公布,並作為征地補償的計算依據。第七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支付。第八條征用耕地每畝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為基數,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壹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低於1畝的每壹安置人口,按征地統壹年產值的6倍計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征收。第九條部分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征地單位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面積,按每畝500元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集體經濟組織調劑剩余土地。第三章人員安置範圍第十條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應當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成員: (壹)市、縣政府發布征地公告或者調查公告之日,土地被征收(使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除外);(二)從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服役不滿8年(含8年)的初級士官;(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四)高考時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征地時未畢業的大學生(畢業滿壹年復讀者除外);(5)自征地公告或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合法結婚、合法撫養、合法生育,並經公安部門認定能夠入戶的,享受安置。不符合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條件的,只辦理農民轉戶手續,不予安置。第十壹條被征地人員的年齡以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準,以戶籍管理部門登記的年齡為準。第四章人員安置第十二條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或者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由農村轉為非農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用於人員安置。第十三條依法部分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按照人隨耕地走的原則安置人員,農轉非人員安置人數為被征收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土地征收後確定的農轉非人員的安置。第十四條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由征地部門按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分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第十五條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安置辦法如下: (壹)養老保險1。土地被征收時,被征地單位按以下方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並為被征地農民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手續,被征地單位壹次性為其繳納65438+。2.征地時壹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20%×繳費年限。3.被征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為被征地農民設立個人賬戶。4.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從其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領取基礎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礎養老金。5.被征地農民參保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的統壹規定執行。(二)醫保1。征地時,征地單位按以下方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並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手續: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按九年期繳納居民醫保費。征地時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照20年繳納居民醫保費。2.征地時壹次性繳納的居民醫保費=當年居民醫保繳費×繳費年限。3.被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從停止享受被征地農民失業保險待遇的次月起,連續享受居民醫保待遇9年。征地時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人員,繳費次月起終身享受居民醫保待遇。(三)失業保險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以下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並為征地時已滿16周歲但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征地時由征地單位為轉非農民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1。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月標準×失地農民轉非農民。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瀘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當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月繳費標準×被征地農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數);3.生育補助金=被征地農民失業保險費×0.4%;4.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撫恤金=失地農民失業保險金×0.15%。因失業保險待遇調整,失業保險費將在調整後的政府土地收入中支付。2.被征地城鎮居民從征地單位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不超過24個月,且不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育補助金、死亡喪葬補助金、壹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條件和標準與正常參保的失業人員相同。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被征地農民,可憑營業執照壹次性領取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不再享受醫療、生育、死亡等失業保險待遇。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確有困難且符合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城市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範圍。第十七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拒絕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收取全部征地費用的,相關費用應當以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名義存入專門賬戶,視為已經補償安置。第五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第十八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人員為本辦法第十條所稱人員,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被征收農村土地但未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員。第十九條農村房屋拆遷,按瀘州市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房屋拆遷後,被拆遷戶將被置換為每人30平方米的合法住房面積,由征地單位按照每人3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以貨幣補償形式支付(貨幣補償標準另行制定)。結算方式:貨幣補償費乘以30m2減去550元/m2乘以30m2。第二十條在征地範圍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長期居住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無產權的非戶籍人員,可享受優惠住房安置: (壹)城鎮居民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結婚,或者本辦法實施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婚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村居民代表證明,夫妻雙方長期居住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自有房屋產權,經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無其他房屋產權。(二)符合本款第壹項規定條件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城鎮居民未成年子女和原農民未成年子女)。(3)與被征地人員有法定贍養、扶養關系(扶養人員為未成年人)的人員。住房安置的結算方式:每人可享受返還住房面積30平方米的補貼。貨幣房款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每平方米550元扣除房價款的50%乘以30平方米計算。第二十壹條安置人員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退房證明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相關辦證部門免收購房人繳納的除工本費以外的所有費用。第二十二條戶口不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繼承、贈與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集體所有房屋產權的,按照瀘州市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並註銷產權。第二十三條殘疾人實行貨幣還款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殘疾證》(第二代)確定的等級可在還款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進行補貼。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征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絕搬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征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挪用、截留、擠占土地補償補助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征地補償爭議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期間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第二十七條各縣應制定退房款發放的具體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65年9月6日起施行。《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征地拆遷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瀘市府發〔2004〕5號)和《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瀘州市征地拆遷安置辦法的通知》(5號)本辦法實施前, 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已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拆遷安置已經實施的,仍按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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