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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面向社會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將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分類指導,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專業培訓、表彰獎勵、科研項目和課題申報、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並按照規定參加各項保險和辦理住房公積金。

民辦學校的教師可以參加事業單位的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轉學、考試、就業、參加先進評選、交通、助學貸款、保險和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權利。

第七條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教育發展和學校布局規劃的需要。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設置標準。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本科及以上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以及師範、醫學專科教育,按有關規定報批;

(二)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專科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設置標準審批,並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機構,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普通初中、初級職業學校、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初級由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中級由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高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體育、醫藥衛生等類別的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民辦學校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同意後,報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反映學校的類別、層次和行政區域。用於註冊的外文名稱應當與核準註冊的中文名稱具有相同的含義。

實施高等教育的學院或者大學,實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幼兒園;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冠以職業、職業技術等字樣。;非學歷教育的實施應該冠以補習、專業、進修、培訓等字眼。

第九條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公布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對受理的設立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審批。涉及多層次辦學的設立申請,可由高層次審批機關統壹受理並作出審批決定。

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後,應當將審批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同意設立,並出具設立批準書;不同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批準正式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實行壹校壹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在設立期間不得招生。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法登記,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民辦學校的終止和清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壹條民辦學校應當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長和董事(或董事長和董事)名單應報審批機構備案。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董事長、理事長或者校長。民辦學校應當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安全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應當聘請專職校長。校長任職資格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準,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校長的聘任或解聘由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定,並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民辦學校,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報批的以外,可以根據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市場需求,自主設置專業和課程,自主選擇教材,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利,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民辦高校招收高等學歷教育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完成全部課程、考試或者考試合格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具有學位授予資格的民辦高校應當向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受教育者頒發學位證書。

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向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並經依法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學生,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民辦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場地和教學設施設備,維護學校正常秩序。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第十七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申辦報告或者學校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可以以資金、實物、依法可以作價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評估機構認定的其他無形資產等形式出資。以無形資產作為出資的,應當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出資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舉辦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並出具對民辦學校投資的驗資報告。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發起人還應當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接受捐贈的資產、收取的費用和辦學資產的積累分別登記建帳。

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金、接受捐贈的資金、收取的費用和辦學資金的積累,應當存入學校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應當聘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財務管理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第二十壹條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全部資產及其收益,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不得非法轉移資產。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其他資產相分離,並自學校登記成立之日起1年內辦理產權過戶和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民辦學校制定或者調整向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學費、住宿費標準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並公示。

民辦學校可自行確定接受非學歷教育人員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和公示。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招生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公示後不得擅自變更。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按月或學期收費;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費;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足壹學期的按培養周期收費。民辦學校不得跨學年提前收費。

民辦學校受教育者因退學、轉學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學校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退還相應費用。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民辦學校風險防範體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對民辦學校進行督導,促進其提高辦學質量。

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評估結果等基本信息。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民辦學校的招生和考試工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資助民辦教育發展,獎勵和表彰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事業單位可以將閑置的房產、設備設施等資源以國有資產形式與民辦學校合作辦學或者依法優先出租、轉讓給民辦學校。

第二十八條受資助的民辦學校和投資者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和其他優惠政策。

要求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並在終止時依法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按照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受委托的民辦學校需要向協議入學學生收取費用的,應當扣除已撥付的生均教育經費。

第三十壹條民辦學校在水、電、氣等公用事業收費方面實行與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價格政策。

第三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信貸優惠政策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允許民辦學校以校辦企業等設施為自己開發抵押貸款,其貸款必須用於辦學。

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投資者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從學校結余中獲得合理回報,合理回報用於學校發展的,應當進行再投資。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民辦學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1998 12 18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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