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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條例適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生產安全事故。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關規定。第五條行政首長對安全生產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負責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其職責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對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專職人員建立必要的激勵和保障機制。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是:

(壹)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和支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效實施;

(二)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指標體系,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和考核;

(三)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安全意識;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公共設施安全和隱患治理的財政投入,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系統;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範,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和考核;

(三)依法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和規範;

(二)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將安全生產與生產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安排、同步實施;

(四)組織指導事故隱患排查並督促整改;

(五)協助調查生產安全事故,配合事故善後工作,執行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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