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壹切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川部隊、武裝警察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有依法參與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和權利。第四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綜合減災的原則。
防震減災工作應當根據震情和災情進行分類分級。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根據防震減災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資金,並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第六條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管理城鎮、經濟開發區和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資質審查、認證和任務登記;管理以地震動參數和烈度表示的抗震設防標準;審批省級以下重點工程建設場地的抗震設防標準;指導和監督重大工程和重要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
未設立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第七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嚴格按照抗震設防標準和設計施工規範進行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和加固。
省級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本部門的地震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和管理。地震監測臺網實行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的原則。第十壹條納入國家地震監測基本網絡,其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區域性地震監測臺網,其建設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主要由當地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由同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承擔特定任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由相關企業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投資、建設和管理。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選址、平臺建設和業務技術指導。第十二條人民政府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地震監測預報科技活動。第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保護有關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工程不得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是不可避免的,是必須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工程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征得管理地震監測設施的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增建抗幹擾工程或者拆除、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全部費用。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發布地震預報的規定,管理本轄區內的地震預報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地震震情和災情,及時處理與地震謠傳、誤傳有關的事件。
嚴禁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向社會發布地震預報。第十五條各級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核實和報告地震異常信息。
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破壞性地震的中期、短期和臨震預報及其延期和取消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發布。
在已經發布地震中期預報的地區,發現地震臨震異常,情況緊急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48小時內發布臨震警報,並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三章地震災害的預防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做好宣傳、教育、科研、培訓、演練、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抗震、震害預測和保險等工作。,提高防禦地震災害的綜合能力。第十七條各級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學藝術等部門應當加強地震和防震知識的普及和防震減災工作的宣傳報道。
防震減災宣傳報道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