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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鄉工作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民族鄉工作,促進民族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散居少數民族占總人口30%左右的鄉,可以設立民族鄉。

民族鄉可以由壹個少數民族建立,也可以由幾個少數民族共同建立。

民族鄉的名稱由地方名稱和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名稱組成。第三條民族鄉的建立,由縣(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與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後制定,經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民族鄉特殊情況需要撤銷或者合並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四條民族鄉的工作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維護民族鄉各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第五條民族鄉的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牌匾、公章等。民族鄉國家機關的文字,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的文字和漢字也被使用。第六條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民族鄉人民政府的人員編制應當照顧到鄉內各民族,其比例應當與其人口占鄉總人口的比例相稱。第七條民族鄉的人民政府可以在編制總額內,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自行確定本民族鄉的人員編制。少數民族幹部短缺時,除國家分配和調劑外,可以在增加幹部的指標內,從少數民族公民中招收。招聘幹部在任職期間享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待遇。第八條民族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管理和保護當地的土地、森林、草原、礦藏、河流、湖泊等自然資源。第九條民族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資源條件和民族特點,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積極興辦鄉鎮企業,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第十條民族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十壹條民族鄉應當積極發展民族學前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辦好民族學校或者民族班,逐步普及義務教育。

民族學校(班)在用漢語教學的同時,可以根據群眾意願使用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第十二條民族鄉應當重視科普宣傳,推廣先進實用技術,依靠科學技術提高生產力。第十三條民族鄉應當積極興辦文化娛樂設施,開展群眾性的民族文化體育活動,豐富和發展各民族的傳統文化。第十四條民族鄉應辦好衛生院(站),發展初級衛生保健;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醫療保健人員,發揮民族醫藥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第十五條民族鄉必須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第十六條民族鄉所轄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在資金、物資、技術和信息等方面給予民族鄉支持和幫助,促進民族鄉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第十七條民族鄉所轄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定額解決、增收節支、專款專用或者定額補貼等措施,按照核定包幹基數的2%至3%設立民族機動基金和預備費。民族鄉的財政招用和儲蓄全部由民族鄉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鄉所轄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專項資金扶持不發達地區發展時,應當對民族鄉給予適當照顧。第十八條民族鄉所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及其管理權限,對民族鄉新辦的集體企業酌情減免稅收。

對民族鄉發展生產和資源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優先安排。第十九條民族鄉所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民族鄉的教育經費,用於發展民族教育。教育部門在安排學校基建、修繕和教學設施費用時,要優先考慮民族鄉。

大專院校、技工學校按照規定對少數民族鄉考生降分錄取,並可以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為民族鄉培養和建設人才。第二十條提倡和鼓勵教師、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到民族鄉工作,幫助民族鄉發展各項建設事業。第二十壹條在民族鄉開發資源、興辦企業或者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適當照顧民族鄉的利益,促進民族鄉的發展。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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