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體來說:
(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根據《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所謂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向對方告知虛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信息,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訂立的合同是基於欺詐人對欺詐的錯誤理解。
欺詐實施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對方故意欺詐下陷入某種誤解的民事行為。構成詐騙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存在詐騙行為人的詐騙行為。欺詐是壹種能使受騙者陷入某種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的行為。主要有三種表現,即捏造虛假事實、隱瞞真實事實和改變真實事實。第二,必須有詐騙分子的詐騙意圖。欺詐故意是指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故意,並基於這種錯誤表達自己的意思。第三,必須存在被騙者因詐騙行為而陷入的錯誤。這裏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根據傳統民法,欺詐必須由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事實構成。受騙者沒有陷入錯誤。雖然詐騙者有詐騙的故意和行為,但民法上不存在詐騙的法律後果。第四,必須有被騙者因其錯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所謂欺詐人因錯誤而表示意思表示,是指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錯誤的理解必須是意思表示的直接動機,才能構成欺詐。第五,欺詐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用,信守諾言,誠實不欺詐,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根據《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規定,所謂脅迫,是指以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或者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壹。
脅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壹,必須是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所謂脅迫行為,就是被脅迫人對被脅迫人表示傷害的行為。《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9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強制行為。第二,必須有脅迫意圖來恐嚇人。所謂故意脅迫,是指被脅迫者有意圖使思想者(被脅迫者)感到恐怖,並因恐怖而表達某種意思。即包含兩層意思:必須具有使被脅迫者陷入恐怖的意思和必須具有被脅迫者因恐怖而表達某種意思的意思。第三,脅迫是違法的。所謂違法有三種:目的違法,手段違法;目的合法,手段不合法;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第四,必須有因為脅迫而被脅迫產生恐怖的人,即被脅迫的人意識到自己或親友的某些利益會受到很大的傷害,產生恐怖、恐懼的心理。如果被脅迫人沒有因為脅迫而產生恐怖,雖然發生了恐怖,但其恐怖不是因為脅迫而發生的,則不構成脅迫。第五,被脅迫人必須因恐怖而表示意誌,即恐怖與表示意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只需要被脅迫者主觀上基於恐怖來表達自己的意誌。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五個要件,才能構成脅迫。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相互串通實施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比如,債務人為了逃避執行,與對方當事人訂立虛假的買賣合同、虛假的抵押合同或者虛假的贈與合同。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委托人利益,也是典型的惡意串通。這種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也是違法的,對社會也是有害的。因此,合同法將民法通則第58條第1 (4)款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予以無效,納入無效合同,以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
惡意串通訂立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壹是當事人主觀上有惡意。即明知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而故意為之。第二,各方有勾結。共謀是指相互聯系、溝通,使當事人在動機、目的、行為和行為結果上達成壹致,實現同壹目的。當事人就達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後,同意相互配合或者* * *共同實施該等合同行為。第三,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取利益。但如果雙方都是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謀求自己的利益,法律就會介入。
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不能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合同絕對無效的壹般原則處理。而是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歸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隱瞞,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行為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其實施的行為形式合法但內容違法。
當壹方以合法的形式實施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時,在行為的外在表現上並不違法。但這種形式並不是當事人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壹種合法的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性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和真實意思,準確認定當事人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當事人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當事人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采取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