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中方合資(合作)單位中選擇;
(二)向其他單位借款;
(3)向社會招聘;
(四)從中專以上畢業生和退役士兵中就業。中方人員受聘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允許,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中方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必須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並抄送中方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和人民政府人事部門。
聘用合同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條件。第五條中國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工資(報酬)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六條中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履行聘用合同。任何壹方違反聘用合同,另壹方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壹)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的;
(2)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因生產經營條件或技術裝備條件發生變化,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富余的。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並聽取其申辯。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壹)中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在治療期間或者治療結束後,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
(3)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孕期、法定產假和哺乳期內。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壹)外商投資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或侵犯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合法權益的;
(二)中國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應征入伍,並考取中專以上學歷;
(3)其他特殊情況。第十條任何壹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十五天通知對方。第十壹條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然終止。第十二條聘用合同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簽的,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按下列規定安置:
(壹)聘用、借用的,由原單位接收安置,原單位分立、合並或兼並的,由分立、合並、兼並的單位接收安置,原單位解散、破產或撤銷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安置;
(二)向社會招聘和從中專以上畢業生、復員退伍軍人中錄用的,可以回戶籍所在地進行失業登記,自行求職、組織就業,或者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協助推薦就業,或者由人民政府勞動部門介紹就業。第十三條因中方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的過錯,造成聘用合同期滿不續簽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職工平均工資(報酬)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長不超過12個月。第十四條中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按下列規定管理:
(壹)選聘、聘用,由原單位管理;
(二)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管理從社會招聘和從中專以上畢業生、復員軍人中錄用、保留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的人員,其他由有關單位按現行規定管理。第十五條中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期間,應當連續計算工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的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期間,由國家進行調整,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按規定進行調整,並記入本人檔案。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