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合同是指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約定在民事糾紛發生後不提起民事訴訟,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合同。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民事訴訟不起訴合同分析,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從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不起訴契約是民事訴訟契約的多種形式之壹,也是我國近年來新出現的訴訟契約。其效力存在爭議,我國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這種通過訴訟契約放棄訴訟權利的行為的效力壹般按照傳統的訴訟法學理論予以否定。本文認為,應當順應權威主義向黨派主義轉化的趨勢,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原則的角度出發,出臺相應的法律規範,明確賦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不起訴合同相應的法律效力。
關鍵詞:不起訴訴訟合同訴訟法
壹部法律在最初建立的時候,就有它的環境需求,也只有這個環境才使它合理。但實際上,這個法律產生的環境變了,這個法律仍然有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4月頒布以來,明顯難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雖然2007年全國人大對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和執行程序進行了部分修改,但整個制度設計仍存在諸多弊端。許多學者仍然呼籲全面修改民事訴訟法,尤其是壹些學者呼籲植入契約的概念。筆者也認為這是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學界對民事訴訟契約的認識有壹定的基礎。然而,對民事訴訟契約的內涵、性質、效力、救濟以及存在的理論基礎缺乏全面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對不起訴契約這壹新型訴訟契約的認識不到位。因此,筆者擬就我國不起訴契約的效力發表相關見解,以期對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有所裨益。
壹、不起訴契約的定義
不起訴合同是訴訟合同的壹種。訴訟契約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之外或訴訟中,就現在或將來的某壹糾紛的民事訴訟相關行為所達成的協議,旨在直接或間接影響訴訟程序。不起訴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在民事糾紛發生後,不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解決民事糾紛的合同。它是私法自治精神的體現,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體現,是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需要。我國學者壹直呼籲盡快將包括不起訴契約在內的訴訟契約制度植入民事訴訟法,但目前尚無任何相關內容和效力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我國學術界對不起訴契約的認識還不夠深入。我認為,要深入理解這壹體系,我們需要註意它的以下特點:
第壹,相對獨立。不起訴合同被稱為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用作和解協議中的糾紛解決條款。由於不起訴合同是程序上的約定,與當事人之間實體權益處分的約定有本質區別,壹般作為糾紛解決條款,賦予其效力上的獨立性。因此,該條款不受牽連,因為其他條款甚至整個協議都是無效的。如果不起訴合同被認定無效,需要司法機關具體認定。
第二,可以在訴訟前形成,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形成。不起訴合同作為和解協議中有爭議的條款存在,其形成時間壹般為和解協議的形成時間。我國現行的和解制度通常包括訴訟外和解和訴訟內自行和解。前者是指糾紛雙方根據民法中的自願原則,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行為。後者是法院訴訟中程序法意義上的壹種協議,當事人為了解決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就其爭議作出妥協或讓步。當事人訴訟外和解形成的不起訴合同,壹般是在訴訟前就相關實體問題達成協議,約定對糾紛不予起訴。在訴訟中,是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原告撤訴。需要註意的是,在法院判決後,比如在執行過程中,不存在達成不起訴合同的可能性和現實意義。
第三,性質不同於實體合同。雖然也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但本質上是對解決糾紛方式的約定,不涉及當事人的實質性利益,只是壹個附帶條款。大陸法系民事訴訟過程實質上是法院以民事實體法對案件進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實體裁判的過程。因此,不起訴合同本身不能成為訴訟標的,也不能成為法院審理和判決的對象。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只能作為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而立即不起訴的約定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還需要法院依法裁量。
第四,沒有最終效果。在民事實體法領域,原則上?法律不禁止自由?法律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而不起訴合同本質上涉及的是訴訟權利的處置和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它本質上涉及公權力的範圍,因此其效力存在爭議,我國現行法律也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我國目前條件下的不起訴契約只是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的現實,是否會再次起訴取決於其自身的誠信和利益。如果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法院可能不承認該協議。
二、不起訴合同的效力爭議
雖然隨著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壹些學者開始呼籲在民事訴訟法中植入訴訟契約的理念,但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於這壹理論的相關規定,學者們對非訴契約的效力爭議很大,主要有有效和無效兩種對立的觀點。作者詳細闡述如下:
(壹)不起訴合同無效。
不起訴契約作為訴訟契約的壹種,應當無效的觀點主要從程序穩定性和公法非任意處分的角度進行論證。代表學者有邵明教授、沈關嶺教授等。
1.程序穩定性視角下的論證
程序的穩定性是指民事訴訟應當依法在時間順序和空間結構上進行並作出最終判決,使訴訟具有有序穩定的狀態。程序穩定性包括程序規範的穩定性和程序運行的穩定性。程序規範的穩定性是指程序規範應盡可能確定、具體、明確,不能有太多不確定、抽象、模糊的規定。邵明教授認為,根據民事訴訟中的穩定性原則,法官和當事人都被禁止?任意訴訟?即禁止法官和當事人任意改變訴訟程序,相應的訴訟行為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行為要件實施。不起訴契約是當事人對法定民事訴訟程序作出的變更,明顯違背了程序的穩定性要求。因此,從我國仍需樹立正當程序保護意識的角度,應要求法院和當事人嚴格遵守安定訴訟程序,否定不起訴契約的效力。
2.公法非任意處分視角下的論證。
傳統觀點認為,典型的民事訴訟法強制性規範,在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授權當事人處分的情況下,當事人擅自訂立不起訴合同,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起訴合同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這種觀點還認為,訴訟法主要規定的是當事人對法院的行為,要求這種行為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和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如果不能滿足這壹要求,在訴訟程序中就不發生效力。
(二)不起訴契約效力理論
這種觀點的代表學者是陳桂明教授,他認為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起訴合同的效力,但當然不能否定其正當性。這種行為是否被法律允許,要從民事訴訟的目的來考慮,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糾紛,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因此,當當事人達成不起訴合同時,使得訴訟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最終符合民事訴訟的目的,因此不起訴合同不應被法律禁止。
三、不起訴合同的效力應通過立法予以確認。
不起訴契約的法律效力在於對訴權的限制,這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訴權權利人遵守約定,不行使訴權時,效力如何;另壹方面,當權利人在爭議尚未完全解決的情況下堅持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對方以不起訴合同作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時,不起訴合同對當事人和法院是否具有約束力?筆者認為,不起訴合同是在當事人沒有實際行使訴權的情況下發揮實際法律效力的,沒有必要從法律層面否定這種實際效力。當事人訴諸法院後,從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當認定為管轄權異議的法定事由。筆者分別從這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壹)不行使訴權時不起訴合同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合意處分的程序性事項可分為兩類:壹類是明確賦予當事人處分權的規定,另壹類是當事人在非程序性權限範圍內的處分規範,可分為任意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和不起訴屬於訴訟法明確賦予當事人的處分權限。?訴訟不同於私法,原則上采取表示主義,即訴訟的效力或法律效力是基於表示,而不是基於?真意?為了生效?只要當事人不願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不具有限制當事人訴權的效力。即使從嚴格公法的角度考慮,這份不起訴合同存在效力問題,但由於當事人自願接受,已經產生了實際的法律效力,從法律層面不否認這種實際效力。因此,筆者認為,在權利人不行使訴權的情況下,不起訴合同當然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二)訴權行使後,不起訴合同的效力。
?讓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行動的環境最大化,限制自由,這才是公平的法律,這才是賦予人類真正偉大的善行。?將契約理念植入我國民事訴訟法是壹種必然趨勢。壹方面,這是中國民事訴訟制度轉型的需要。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制定的,反映了當時計劃經濟的觀念需求,帶有較多的威權主義色彩。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抗制已經成為壹種符合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民事訴訟制度理念。這就要求既要承認當事人的實體處分權,又要擴大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另壹方面,隨著我國社會轉型,各種矛盾並存,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成為時代的迫切需要,而和解制度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賦予不起訴合同相應的法律效力,是發揮和解制度解決糾紛、制止糾紛作用的關鍵。另外,賦予不起訴合同相應的法律效力也不會造成不公,因為當事人約定不起訴的正義性在於當事人完全自願。這種選擇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圖和利益做出的整體考慮,並不存在對自己的不公。
因此,筆者認為,當事人應當承認某種訴訟行為的合法性,這主要是指排除或限制訴訟,即不起訴合同,只要該行為具有實踐的可能性,並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具體而言,其效力應是:根據不起訴契約排除訴權的設計目的,當壹方當事人在爭議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訴諸法院時,另壹方當事人應當能夠以此作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法院經審查不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應當認可不起訴協議的效力,不予受理,實體爭議按原和解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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