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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區關於依法查處不主動報告等違反防疫規定行為的通知

關於查處不主動報告等違反疫情防控法規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當前,常態化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為確保疫情防控秩序,繼續做好我區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範疫情輸入和擴散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省、市、區關於疫情防控的要求,自即日起, 凡從省外中高風險場所進入泰國和返回泰國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疫情防控規定,違反相關疫情防控規定構成違法犯罪。 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第壹,提前上報人員信息

凡擬在省外和省內中高風險場所入境泰國和返回泰國的人員,應提前三天向目的地所在社區、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酒店申報;

對被確定為高危地區前14天內到達泰國的人員,應及時向所在社區、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酒店報告,並由相關部門按照現行疫情防控政策及時納入管理。

二是嚴格疫情防控要求

嚴格限制中高風險區人員來泰,對密切接觸者、亞密切接觸者、與感染者時空軌跡重疊的人、“同時空間”陪伴人、中高風險區人員和去過或經過中高風險區的人、全球封閉管理區人員等六類高危人群,

實施14天集中隔離和7天居家健康監測;

建議中高危地區的縣區人員推遲來泰,確需來泰。

抵達泰國後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7天;

高風險地區所在的地級市其他縣的人員不壹定要來泰國,但確實需要來泰國。

必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抵達泰國後進行1核酸檢測;

與六類高危人員共同生活和工作的人員以及在14天內在中高危區所在縣居住過的人員。

應進行1核酸檢測;

區外高風險崗位人員盡量避免來泰。如果真的有必要來泰國,

必須離崗14天以上,48小時內持有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提前3天到目的地社區報到;

倡導人們從無疫區的省外返回泰國,

到泰國後,他主動要求在附近的醫療機構做1核酸檢測;

緊急情況下確定的重點區域來泰人員,按照相關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賓館、酒店、超市、餐飲、娛樂服務場所、農貿市場等人員相對密集的場所,應當加強登記、排查、測溫、驗碼、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隱瞞或者遺漏中高風險區域內已入境或者已返回泰國的人員。

第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疫情防治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新冠肺炎造成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進出車站、商場、醫院、村莊、社區等人員密集區域的人員拒絕配合或者阻礙工作人員采取測溫、人員登記、車輛檢查、衛生編碼查驗、封閉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未按要求主動報告,隱瞞或者謊報病情、旅行史、居留史、接觸史和行蹤,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檢驗檢疫、居家或者集中醫學觀察的;

在有關部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時提供虛假證言或者阻礙履行職責的;

拒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進行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防控疫情人人有責。提醒廣大居民和相關單位嚴格按照本通告內容主動了解防疫知識和防控措施,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主動排查上報重點人員信息,相互監督,群防群控。齊心協力,保護人民健康安全,築起國家防疫長城!

特此通知

泰山區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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