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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慈善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天津市慈善會(TCA)。第二條本會是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由關心和支持我市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組織動員社會力量為孤寡老人、孤兒、殘疾人、貧困戶和不幸者提供救助,開展各項社會救助工作,惠及社會最貧困人群,促進社會公平、文明和進步。第四條協會接受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天津市協會局(以下簡稱市協會局)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地址在天津市南開區。

第二章任命

第六條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原則。其主要任務是:(1)推動社會增強現代慈善意識,呼籲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二)通過接受國內外各類機構、企業和個人的捐贈,舉辦慈善演出、義賣等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合法途徑,多渠道、多形式籌集慈善資金。(三)按照協會的宗旨和捐贈人的意願,興辦各種慈善事業,資助慈善公益事業,開展扶老、濟孤、扶貧等社會救助活動。(四)組織與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慈善機構及相關部門、非政府組織和個人的聯系,加強慈善交流與合作。(五)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社會慈善的誌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六)支持會員依法開展各種有利於社會慈善的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七)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社會慈善理論研究和工作經驗交流活動;辦好我們的刊物,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八)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社會慈善事業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提供咨詢和服務。(九)指導本市各區縣慈善組織,為促進本市慈善事業努力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第八條會員申請入會的條件和程序: (壹)單位會員:凡熱心社會慈善事業並為之做出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書面申請,報本屆常務理事會批準,成為協會單位會員;(二)個人會員:熱心社會慈善工作,積極參與協會活動,認同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個人書面申請,本屆常務理事會批準,為個人會員;(三)名譽委員:根據工作需要,經本屆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接納文化、藝術、宗教、企業界等有名望、有影響力的知名人士為名譽委員。第九條會員權利: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二)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三)監督本協會的工作和財務收支,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四)享有表彰和獎勵的權利;(5)會員可自願退出協會。第十條會員的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協會決議;(二)接受本協會的業務指導,完成本協會委托的工作;(三)根據協會宗旨,為天津慈善事業發展貢獻力量;(四)維護本協會的宗旨和聲譽;(五)按規定繳納會費。第十壹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建議其退出協會或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二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代表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報市民政局審核,市聯社局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二)研究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工作報告;(五)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的理事和監事;(六)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法律顧問;(七)決定終止協會等重大事項。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通過民主協商選舉若幹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協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在主席的主持下每兩年召開壹次會議。第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協會工作計劃;(二)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四)決定增設或者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理事和理事;(五)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六)籌集、管理和使用社會慈善基金;(七)決定表彰和獎勵優秀會員;(八)決定和籌備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第十六條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壹)、(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由主席擔任主席,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理事會決議;(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三)審議批準會員的入會和退會;(四)提出增補和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理事和理事的建議名單,討論其他人事任免事項,提交理事會確認;(五)審定主要制度。(六)根據監事會成員的違法違紀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第十八條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者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該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執行董事通過方可生效。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3)會長、副會長最高工作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市民政局審核,市社團局批準,方可任職。第二十壹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理事、理事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壹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核,市協會局批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二條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因工作需要,會長可以召開由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的特別會議或通過其他適當方式,研究決定有關事項,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但必須向下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說明情況並予以確認。第二十三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四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常務副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三)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四)提名協會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各部門負責人的建議名單;(五)處理行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六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辦公室,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日常事務,負責協會的對外聯絡、資金籌集、接受捐贈、資金使用、宣傳報道等具體事務。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五年,壹般不超過兩屆。其主要職權如下: (壹)選舉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監督協會和理事會領導成員的活動,特別是監督協會的財務狀況;(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四)對協會會員違反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五)出席協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會接受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的捐贈款物和各種形式的贊助。接受捐贈和贊助時,充分尊重捐贈人和贊助人的意願。資金來源:(1)政府及相關部門撥款;(二)國內外、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三)協會舉辦的慈善演出、義賣、有償服務等活動的收入;(四)發展各種慈善收入;(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條。根據協會的宗旨和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的原則,協會決定資金的使用方向,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以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資金使用範圍:(1)捐贈使用:1。開展社會救助,幫助社會上最困難的群體和個人;2.建立或資助各種慈善和公益事業;3.開展各種社會公益活動。(2)資金用途:1,慈善活動費用;2、協會的辦公設備、辦公費和工作人員工資補貼等。第三十條協會應當設立財務機構,分別配備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建立並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每年進行壹次財務審計,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人的檢查和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第三十壹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市協會局和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的資金和資產。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常務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議案。第三十六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市社團局註銷登記後終止。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於2005年7月6日經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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