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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個人、聯戶以及縣級以下大中型水庫、湖泊管理單位經營的客貨運輸船舶、農牧業生產船舶、防汛雜用船舶(以下簡稱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

鄉鎮船舶的所有人、制造人和使用者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交通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負責鄉鎮船舶的安全監督。第四條大中型水庫、湖泊管理單位的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由水庫、湖泊管理部門負責;其他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聘請鄉鎮船舶管理人員。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大中型水庫和湖泊管理部門以及鄉鎮船舶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鄉鎮船舶監督管理人員必須遵守港航監督員行為規範。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水上安全檢查證或者監督證,不得玩忽職守或者徇私枉法。第六條鄉鎮船舶制造商必須持有港航監督機關頒發的生產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生產經營。生產鄉鎮船舶的設計圖紙應經船舶檢驗機構審查批準。建造的船舶必須經船檢機關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檢驗不合格者禁止出廠。第七條從事客貨經營的鄉鎮船舶,必須持有港航監督機關的船舶檢驗證書、技術船員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標明船名,繪制載重線,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費,辦理保險。嚴禁無牌無證船舶營運。第八條從事客貨運輸的鄉鎮船舶噸位由省交通運輸廳根據河流、水庫、湖泊的實際情況,本著確保安全的原則確定。所有參與客貨運輸的鄉鎮船舶必須配備救生、消防和音響信號、旗幟、燈光等設備。

乘客定額和貨物重量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範執行。嚴禁超員、超載和貨船登船。第九條渡口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鄉鎮船舶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航線和航區航行。禁止霧航,關閉水位。禁止無照駕駛和酒後駕駛。第十壹條鄉鎮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端正經營作風,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港航安全規定,服從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在鄉鎮船舶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成立鄉鎮船舶安全小組,開展群眾性安全監督活動。第十三條用於農牧業生產、防洪、雜物等的船舶。必須有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船舶登記證書,註明載重線,不準從事客貨經營。第十四條鄉鎮船舶發生事故,船長、船長和駕駛員必須全力組織救助,事故現場的所有船舶都應盡力協助救助。船長、船長和駕駛員應當及時向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港航監督機關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十五條縣、鄉(鎮)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鄉鎮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由港航監督機關給予警告,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扣留、吊銷船舶和船員證件。對多次違章,拒不改正,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可以取締航線,沒收違法所得,扣留船舶。所有罰沒收入壹律上繳財政。

當事人對上述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港航監督機關申請復議。

需要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第十七條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鄉鎮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由其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鄉鎮漁船的安全管理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十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壹九八壹年三月十日頒布的《四川省農副業船舶、渡口船舶和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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