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
(二)作出下列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
3.檢驗、抽查、檢測、檢驗檢疫;
4.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
5、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登記;
6.行政給付;
7.行政裁決;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履行監督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和正當程序的原則,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監督員應當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檢舉、控告和投訴。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暢通反映渠道,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舉、控告和投訴提供便利。第二章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具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業務指導。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是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機構具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第九條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受本系統上級主管機關和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生的爭議,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三)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監督;
(五)審查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六)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
(七)糾正違法和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八)協調處理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
(九)組織、指導和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十)辦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專業知識,忠於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應當出示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活動不得少於2人,重大、特大案件不得少於3人。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批準,可以從社會各界聘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備相關法律知識,依法履行職責,保守國家秘密;
(四)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聯系和指導行政執法特約監督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