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3歲以上6歲以下學齡前兒童(以下簡稱學齡前兒童)的保育和教育。
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機構是指幼兒園及其他為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學前教育機構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第三條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學體制。
學前教育按照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學齡前兒童進行體、智、德、美教育,促進其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學前教育的領導和管理,將學前教育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和解決學前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是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分布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學前教育發展規劃,促進學前教育均衡發展。第五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市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學前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學前教育工作,並對本轄區的學前教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民政、工商、財政、價格、編制、城鄉建設、國土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學前教育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的學前教育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學前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設立和變更第七條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全市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學齡前兒童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統籌規劃本地區學前教育機構布局。第八條新建居住區住宅建築面積達到654.38+0.5萬平方米或者居住戶數達到654.38+0.5萬人以上的,應當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並與居住區建設同步進行。
土地規劃部門在供應居住用地時,對已達到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規模的居住區,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的規劃控制要求,同時在土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文件中,明確學前教育用地的地價應在計算地價時予以扣除。
配套學前教育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土地競得單位)建設,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選址和建設標準應符合國家相關建設規範的要求。建成後,土地和產權無償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登記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名下。第九條街道、鄉鎮和村莊應當至少建設1所獨立公辦學前教育機構。在人口相對分散的農村地區,應當根據條件適當設置學前教育機構。
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科學整合現有教育資源,充分利用閑置中小學校舍,將其改造為學前教育設施。第十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符合本轄區學前教育機構布局規劃,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標準的固定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保護教育人員。第十壹條設立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為事業單位的,應當依法進行法人登記。設立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第十二條學前教育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到原審批和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終止辦學的,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妥善安置在園兒童,並到原審批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三章保育和教育第十三條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申請進入學前教育機構接受保育和教育。
學前兒童進入學前教育機構遵循“區級統籌、相對就近、免費入學”的原則,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