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登記和交通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生產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經信、公安、環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
相關非機動車行業協會應當為非機動車生產、銷售提供指導和服務。第二章生產和銷售第五條本市生產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除符合國家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本市對電機功率、空質量、車輛外形尺寸等技術參數的要求。第六條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未列入本市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本市銷售和註冊登記。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經信、公安、環保、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編制,並向社會公布,及時更新。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編制管理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已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發生變化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重新核定。經營者不得銷售與產品目錄中技術參數不符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產品目錄中刪除相應產品。第八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有效的產品目錄,並以店堂告示、銷售憑證備註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已列入產品目錄並符合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條件。
消費者因購買未列入產品目錄或者與產品目錄技術參數不符的電動自行車未辦理車輛登記的,有權依法要求經營者退貨或者更換。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壹)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改變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
(三)搭建帳篷、安裝吊架、安裝或者改裝座椅等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改變非機動車外形和結構的行為。
禁止銷售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舉報或者投訴後,對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非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和經營者應當以舊換新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送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將廢舊電池隨意交給不具備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鼓勵非機動車生產經營者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舊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