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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飼料企業的生產行為,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生產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劑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實現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質量安全控制。第四條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和記錄本準則的執行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切實履行年度備案和飼料統計義務。

委托生產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分別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企業執行本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原料采購與管理第六條企業應當加強飼料原料、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以下簡稱原料)的采購管理,對原料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質量保證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建立供應商評價和復評制度,編制合格供應商名單,填寫並保存供應商評價記錄:

(1)供應商評價和復評制度應明確供應商評價和復評流程、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記錄等內容;

(2)從原料生產企業采購的,供應商評價記錄應當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證書編號(評價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時填寫)、原料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人等信息;

(3)從原材料經銷商處采購的,供應商評價記錄應包括經銷商名稱及註冊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註冊號、原材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者等信息;

(4)合格供應商名單應包括供應商名稱、原料及商品名稱通用名、許可證文號(供應商為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時填寫)、評價日期等信息。

企業統壹采購原材料供分支機構使用的,分支機構應當復制並保存前款規定的合格供應商名單和供應商評價記錄。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采購驗收制度和標準,對采購的原材料逐批進行檢驗或測試:

(1)原材料采購驗收制度應規定采購驗收流程、檢驗要求、檢驗要求、原材料驗收標準、不合格原材料處置、檢驗記錄等內容;

(2)原料驗收標準應明確原料通用名、主成分指標驗收值、衛生指標驗收值等。,衛生指標的驗收值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企業采購實施行政許可的國產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的,應當逐批核對許可證書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證書,填寫並保存檢驗記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檢驗內容、檢驗結果、檢驗人員等信息;沒有許可證證書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證書,或者經檢驗許可證證書編號虛假的,不得驗收或者使用;

(四)企業采購已註冊或註冊管理的進口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的,應當逐壹核對進口許可文件編號,填寫並保存檢查記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檢驗內容、檢驗結果、檢驗人員等信息;進口許可證無文號,或者經檢驗進口許可證文號虛假的,不予受理或者使用;

(五)企業采購不需要行政許可的原料的,應當按照原料驗收標準逐壹核對供應商提供的該批次原料的質量檢驗報告;沒有質量檢驗報告的,企業應當逐批對原材料的主要成分指標進行自檢或者委托檢驗;不符合原材料驗收標準的,不得驗收或使用;原材料質量檢驗報告、自檢結果和委托檢驗報告應歸檔;

(六)企業應當每三個月至少選取五種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其主要衛生指標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對原料的安全性進行評價,並保存檢測結果和評價報告;委托檢測的,應當取得並保存委托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證書及附表的復印件。第八條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原材料采購臺賬,臺賬應當包括原材料的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生產企業或供應商名稱、聯系方式、產地、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檢驗或檢驗信息、采購日期、經辦人等信息。

采購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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