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進國內外高新技術、資金和人才,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工業產品,推廣應用;
(三)促進開發區不斷培育新興產業,發展大企業,推動高新技術發展;
(四)吸引國內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開發區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產學研壹體化;
(五)建立符合國際慣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
(六)發揮開發區的輻射功能,促進本市高新技術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
(七)蘇州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任務。第三條開發區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蘇州城市總體規劃,將舊城改造與老企業改造相結合,建設現代化新城。開發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開發區的統壹規劃和管理。第四條開發區應當根據蘇州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強化綜合配套服務功能,營造適合高新技術商業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的良好環境。第五條開發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在開發區內的合法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機構和職權第六條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是蘇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開發區內的經濟、科技和社會事業,協調開發區內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第七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下列經濟管理職權:
(壹)依法制定和實施開發區管理的具體規定和投資措施;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的經濟、科學和社會發展計劃;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四)管理開發區的房地產開發;
(五)組織興辦和管理各項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
(六)依法管理、指導和監督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七)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開發區的外事和進出口事務;
(八)領導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區的相應機構;
(九)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八條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若幹職能機構。第九條開發區內設立經濟發展集團公司,參與高新技術開發和投資,為高新技術發展提供服務。第十條金融、保險、外匯管理、海關、商檢等部門可以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辦理特殊業務,為投資者提供服務,並依法實施監管。第十壹條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規定,負責優化生產生活環境,提高防災抗災能力,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第三章建設資金第十二條開發區建設資金的來源:
(壹)開發區財政收入的留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
(四)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投資和捐贈;
(五)經批準發行債券、股票和證券;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來源。第十三條開發區建設資金主要用於:
(壹)建設開發區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參與高新技術項目投資;
(二)培訓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熟練技工,聘請國內外專家;
(三)支持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的研究開發;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用途。第十四條開發區經主管單位批準,可以設立科技、財政、金融相結合的風險投資基金,設立風險投資機構,以投資入股的方式支持高新技術及產品的引進、研究、開發和生產。第四章高新技術和產業管理第十五條開發區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重點,同時吸納古城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發展下列高新技術:
(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光電子科學和光電子集成技術;
(3)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4)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五)能源科學和新能源、節能技術;
(6)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7)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技術;
(八)其他改造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和新工藝、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