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管理、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科技、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每五年組織編制壹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並與其他專項交通規劃相銜接。第八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道路交通發展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要求,可以決定實施下列交通擁堵控制措施:
(壹)實施機動車保有量、類型控制;
(二)限制機動車使用頻率;
(3)合理增加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
(4)其他交通擁堵控制措施。
市、縣人民政府采取交通擁堵治理措施控制機動車數量、限制機動車使用頻次的,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在實施30日前向社會公布。第九條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和引導會員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宣傳和實施,研究、推廣和應用道路交通安全先進技術和設備。第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素質。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開展多種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本單位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治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發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十壹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誌願服務,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發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第二章道路交通條件第十二條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編制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進行專項交通研究,並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城市道路沿線的重大建設項目和其他可能對道路交通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影響評價意見,編制規劃設計方案。
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