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申報法規、立法規劃和建議項目的單位開展立法前評估。第四條立法前評估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實事求是、問題導向、註重實效的原則,評估內容應當體現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和創新性的要求。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前評估工作的統壹領導,為立法前評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司法局是立法前評估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規章立法前評估工作。第六條法規立法計劃建議項目申請單位為立法前評估工作的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立法前評估工作,立法前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實施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參與,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立法前評估。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自主開展立法前評估。
與規章擬采取的措施有關的單位應當為立法前評估提供幫助和支持。第七條立法前評估包括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評估報告形成階段。第八條立法前評估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建立立法前評估小組。實施單位應當成立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由本單位相關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本單位與規章擬采取措施相關的工作人員、相關領域專家和法律工作者組成的立法前評估小組,具體組織實施立法前評估工作。
(二)制定立法前評估工作計劃。立法前評估小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立法前評估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組織領導、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步驟、時間安排和經費保障等內容。第九條立法前評估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壹)發布立法前評估公告,包括立法前評估小組成員、評估計劃等主要內容;
(二)深入調查研究,聽取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三)收集、整理、分析意見和建議,並得出初步結論。第十條立法前評估可以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問卷調查、實地考察和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對引用文獻的定性分析應註明出處,反映問題符合當前實際;定量分析力求量化,用數據說明問題,必要時用圖表、照片、視聽等形式進行輔助描述。第十壹條立法前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信息;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緊迫性;
(3)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評估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二條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立法背景,包括本市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各級立法工作的建議,以及國家、省和其他地區的立法趨勢;
(二)立法前評估工作,包括立法前評估程序和調研論證;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三條立法前評估報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擬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二)擬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國家改革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市場公平競爭機制;
(三)擬采取的措施在經濟發展、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利弊;
(四)擬采取的措施與工作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使用、執法能力等的適應性分析;
(五)擬采取的措施與現行相關規定是否存在重復或不協調等問題;
(六)本行政區域外擬采取措施的效果分析;
(七)立法成本分析,包括立法過程成本、執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分析;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