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予以保全;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保留價款。
3.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管,人民法院不得扣押其財產。
4、_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入_財產保全,可以采取_扣押相關產權證並通知相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轉移_續保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財產。
5.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物、留置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物、留置物有優先受償權。
6.第壹審人民法院在收到提交的案件前,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且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申請或者采取。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應當及時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從債務中提取到期收益,並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8.債務的財產_不能完全保全,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的申請,裁定第三人不得清償債務_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要求給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
壹、提起訴訟前財產保全應提交的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保證書。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最近三個月的工商登記材料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主要登記材料。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證明。
(3)委托申請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作為代理人的,應當同時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四)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材料,如合同復印件、債權債務證明文件、結婚證等。
(五)被申請人擬查封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權屬證明,與申請查封標的金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權屬證明。
(六)與索賠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財產保全程序是什麽?
1,應用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
2.保證
法院可以命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決;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去除
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前有效。訴訟期間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等。
5.補償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處理民事糾紛。根據規定,只要符合壹定的條件,無論是起訴前還是起訴後,他們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但只能保全與民事糾紛有關的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第九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