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權的範圍內,以當事人壹方的名義,作為代理人進行訴訟和接受訴訟的人。
兩者之間主要有以下區別:
1.對象不同:前者是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設立的,後者是為自訴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設立的。
2.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以不同的方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前者除委托外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程序,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委托下進入訴訟程序。
3.辯護律師的地位與代理律師的地位截然不同。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誌的影響,也不受法院、檢察院等個人團體的幹涉。後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經營,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承擔委托人產生的壹切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妨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之壹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檢察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處理,有關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壹)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請求不服,或者對不回避決定的復議申請不服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
(三)未轉達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請求的;
(四)應當通知而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未在規定時間內受理或者答復辯護人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請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辯護律師涉嫌犯罪及案件相關情況的;
(七)非法限制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八)非法辯護律師不得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九)非法限制辯護律師收集、核實相關證據材料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辯護律師收集、調取證據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或者不予答復、不說明理由的;
(十壹)未提交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的;
(十二)不依法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的;
(十三)未依法及時告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地點的;
(十四)不依法及時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送達案件法律文書或者不及時告知移送情況的;
(十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六)其他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妨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監獄檢察部門應當受理並依法處理;檢察部門收到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轉送監獄檢察部門處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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