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3、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4.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5.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6.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7.判決公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判程序壹般與壹審相同,區別主要在審查的範圍和內容上。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壹。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法院試圖解決民事案件以及由此類活動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其中法院與各類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有著重大的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著解決民事糾紛這壹基本任務,由幾個階段組成,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中心任務,每個階段之間相互聯系,依次進行。關於民事訴訟的含義,國外有不同的學說。
大陸法系國家壹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保護其司法權益的程序。英美國家很少關註這個問題,也很少有明確的解釋。
第壹,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
1.當事方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強迫的。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的主體,有權決定是否提起或參與訴訟。“不起訴不關註”規則體現了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自願參與。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誌和人格,不得強制或限制其參與訴訟的意願。
2.當事人必須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和判決結果,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壹方面,當事人必須有參與訴訟過程的機會和權利,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壹方面,當事人必須有參與判決的機會和權利,不應受到裁判的攻擊。
程序參與原則的憲法基礎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憲法程序並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參與和影響政治進程的公平機會。"[8]程序參與原則是公民政治參與訴訟權利的具體體現。
其意義在於:確保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至少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判決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也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壹旦當事人參與了程序,滿足了自己的程序利益和要求,雖然可能不認同判決的內容,但更有可能服從。
第二,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個基本含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有權對相反的證據進行反駁和辯護,甚至有權提起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事實理由。
雙方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進行辯論;可以在法庭上辯論,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中辯論。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並依法提供各種便利。
2.辯論權對司法權的限制。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它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
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要受到當事人訴訟請求和證據的約束。第二,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對法院的判決形成約束。
即法院的判決只能以經過當事人辯論、核實的事實為依據,未經當事人提出或者未經當事人辯論、核實的事實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只有這樣,辯論的結果才能與裁判的內容保持壹致。
如果辯論的結果明顯有利於壹方或者壹方根本不參加辯論,但法院作出了不利於該方的判決,這就叫“突擊判決”。可見,辯論原則關系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系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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