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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作用

訴訟的功能,簡單來說就是通過法院的審理,查明事實真相,明確當事人的責任並依法承擔。即“定爭”,定名分,止爭。訴訟是指爭議雙方通過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對方來解決爭議的形式。它是壹種法律行為,分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類。行政訴訟是俗稱“民告官”的訴訟,大量適用民事訴訟法。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受害者,並且因為有未解決的糾紛,他度假村到法律。刑事訴訟涉及刑事犯罪,政府當局指控犯罪嫌疑人。

1.有哪些類型的訴訟?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有很多種方法。根據所要解決的案件性質和所依據的法律,訴訟壹般分為三種: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1、刑事訴訟,是通過偵查、起訴(包括自訴)和審判活動,適用刑法,解決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判刑的問題。

2.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各種民事、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適用民事法律審理和判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3、行政訴訟,是指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內容

1,概念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按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訴訟證據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2、裁判證據的性質

在訴訟的不同階段,證據的內涵是不同的。在起訴階段,只要與案件事實有表面上的聯系,就可能被認為是證據。隨著訴訟的深入,原本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可能會逐漸被淘汰,原本不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不斷被補充。因此,訴訟證據只有根據裁判者的需要得到認可和理解,才具有法律意義。

裁判證據是指最終能夠被法官用作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壹般來說,法官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要件,即裁判證據的屬性。

3.表現形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的種類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_三。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法院運用國家司法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以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侵害的壹種司法活動。行政訴訟制度既是壹種行政救濟制度,也是壹種司法監督制度,表現為:

_壹方面,政府守法必須受到監督,從而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另壹方面,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非法侵害時,可以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濟。

四。刑事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訴訟活動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個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等)進行的訴訟活動。)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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