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
使用。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但是
可以,但以下情況除外:
(壹)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的。
再審案件;
(二)當事人未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且發生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
法律生效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
經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賬冊、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和船舶優先權。
右提醒;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需交通、住宿和生活費用自理。
費用和誤工補貼。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
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
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按照誰主張、誰承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承擔。
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翻譯,不收取費用。
使用。
擴展數據: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司法協助。
訴訟費用的免除僅適用於自然人。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壹)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追索;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會員,無其他收入;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求的。
補償或賠償;
(五)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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