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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購物袋的汙染與處理

塑料購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消耗品,我國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購物袋。塑料購物袋在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同時,由於過度使用和回收不充分,也造成了嚴重的能源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特別是超薄塑料購物袋容易破損,大部分被隨意丟棄,成為“白色汙染”的主要來源。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限制了塑料購物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2008年6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範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並規定在零售場所使用塑料購物袋實行有償使用。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引導消費者減少塑料購物袋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為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和集貿市場。

本辦法所稱塑料購物袋,是指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於盛裝消費者購買的商品並具有攜帶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零售場所出於衛生和食品安全目的,用於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

塑料購物袋的材質和技術要求由相關國家標準規定。

第三條商品零售場所應當依照本辦法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塑料購物袋應當在零售場所依法明碼標價。

第六條商品零售點可以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低於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

(二)不標明價格或者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的塑料購物袋;

(三)以打折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

(四)向消費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免費塑料購物袋。

第七條商品零售點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明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付款方式。

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消費者確實很難開具銷售憑證。

第八條零售場所應當從依法設立的生產商、批發商或者進口商處采購塑料購物袋,取得相關許可,並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第九條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第十條零售場所應當采取措施,為消費者自帶購物袋和購物籃提供便利。

第十壹條鼓勵零售點提供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條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可由開辦單位或經其批準在市場內設立的專營(兼)塑料購物袋經營攤位統壹購銷。

第十三條零售場所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下列零售場所對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a)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街市;

(2)租用場內場外超市、櫃臺;

(三)大型超市、商場的進店經營攤點。

第十四條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價格行為和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處以1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零售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零售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零售經營者、開辦單位或者出租單位因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受到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處罰情況。

第十九條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商總局備案。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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