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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封建制度是如何演變的?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中承前啟後的時期,隋唐時期各種封建制度的演變也更多的帶有承前啟後的色彩。這壹時期封建制度的演變和興起,直接推動了當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也透露出各種亂象興衰的信息。

在經濟制度方面,這壹時期在土地、戶籍、納稅服務制度建設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目的是促進封建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保證封建國家的收入。

均田令頒布於隋初,主要內容與北魏、北齊、北周相似。但隋初均田制實施的程度和範圍,史學界仍有爭議。隋末唐初的戰亂導致人口銳減,大量土地荒蕪。因此,唐初頒布了均田令,規定人民耕種的土地由政府分級獎勵。但中唐以後,由於國家行政懈怠,土地兼並更加普遍,均田制逐漸名存實亡。“安史之亂”後,不復存在。

與均田制不同的是戶籍制度的演變。隋朝初年,為了改變前代戶籍管理的混亂局面,實行均田制,下令在全國“看樣子”,頒布“失樣”。即州縣官查隱帳,根據戶口本上登記的年齡和身體狀況,與體貌核對,防止虛報年齡,騙老騙小。戶籍等級劃分標準由中央政府確定,作為租金調整的征收依據,向各縣市頒布,每年第壹個月評定壹次。同時將全國人口分為農村和城市,編為黨(族)、內(間)、保組織,各級組織負責人對同級組織中戶口不實、租金調整不到位等問題負連帶責任。唐朝明確規定每年做賬,每三年進行戶籍登記;並根據資產和人口將全國戶數分為3檔(後改為9檔),每3年評定壹次,作為征收檔次的依據。日常戶籍管理也是基層組織的責任。中唐以後,三年立戶壹次、三年定戶的制度逐漸脫盲,包利等基層組織在戶籍管理中的作用無法正常發揮。

古代以土地和戶籍制度為基礎的稅收制度發展得更快。隋初的賦稅制度繼承了北周的賦稅制度,但也有所變化和減輕。其基本內容是根據人口的耕地、年齡、健康狀況(轉移可免役)承擔不同的租、轉、役。隋文帝時期,班役負擔普遍較輕。楊迪在隋朝的時候,雖然有詔令減少階級役,但沒過多久就征收苛捐雜稅,實行兵役制,法律役制都是成文的。初唐稅制的主體是租、庸、調。除了房租,還有家庭稅和雜費,通常根據家庭的等級和人數分攤。中唐以後,由於均田制和戶籍制度的破壞。租金和租金調整制度不再可行。當時唐朝的稅收逐漸向戶稅和地方稅轉變。針對這種情況,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頒布了“兩稅法”。“兩稅法”的基本精神是以財產的多少作為征收標準,擴大了征稅範圍,在壹定程度上改變了稅收集中於貧困農民的局面。但在後來的實施過程中,由於錢物標準的變化和地方官員的勾結,逐漸成為百姓的沈重負擔。此外,在這壹制度下,土地兼並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在不到30年的時間裏,全國約有1/3的人民土地被官僚地主吞並。“富者有數萬畝地,貧者無房住”的現象隨處可見,大量流民湧現,成為動搖唐朝統治的基本力量。

在政治制度方面,這壹時期在官制、法制、科舉制度等方面有許多創新,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和鞏固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提高政治運行的效率和質量。

隋唐官制有兩個來源:壹是漢政權的歷史來源;另壹個是少數政治權力的外部來源。隋初,隋文帝整理了南北朝後期的制度,建立了壹套相當嚴密的統治機構。隋開帝元年(581),廢除北周六部制。建立三省六部制。隋煬帝黃凱三年(583年)改革地方官制,取消北齊、北周的縣級建制,實行州縣兩級制,省去了許多縣,淘汰了壹些冗官,以節省國家開支,提高行政效率,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唐代中央職官制度基本沿襲隋朝制度,但更為完備和徹底,中唐以後有所變化。起初地方政府因為監管的需要,分為10(後為15)路。最初,中央政府臨時派遣人員執行單壹職能,後來演變為壹級地方組織,形成了切實可行的路、州、縣三級制度。

這壹時期的法制淵源和官制壹樣,既有歷史上漢族政權的舊制度,也有西北少數民族政權創造的新制度。隋朝有兩次立法活動。有壹次,文帝登基之初,就命大臣高比霍頁、蘇維參照前代法律制定和修改新法,形成了《開皇法》。另壹次是在楊迪統治時期,當時制定了《大業法》。《黃愷法》與《大冶法》基本相同,前者優於後者,因為它考慮了得失,選擇了適當的時機,其篇章體例和基本精神為後人所遵循。除了法律之外,還出現了秩序、形式、形式等法律形式。唐代立法活動較為頻繁,主要立法活動有十余項,法律形式空前豐富。前期立法活動主要是修改法律,包括順序、體例、形式,後期主要是編輯和刑法。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永輝律和律書,現存的唐律亦舒就是永輝律書。此外,唐玄宗年間完成的《唐六典》是壹部系統記錄唐朝官制的行政法典,對後世的行政立法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從司法角度看,隋唐時期較為開明的統治者為了解決社會矛盾,維護封建統治,更註重嚴格、統壹、慎重的原則。壹旦統治者放棄這些原則,社會失序就會隨之而來。

漢魏以來,實行“九品鄭智制”的選官方法,後來被嚴重濫用。隋朝建立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限制門閥勢力,隋文帝廢除了“九品中正制”,以科舉制度選拔人才。但當時的科舉制度還處於初級階段,只有定期考試和專門考試兩種,並不經常進行。各科考試的內容和方法沒有形成體系。唐朝從隋朝繼承了這壹制度,並逐漸豐富和完善。通過科舉制度,招收選拔了壹批有用的人才,改善了官場和官制的狀況,有利於削弱漢魏以來士紳對仕途的壟斷,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將大量有誌於做官的知識分子的思想局限於統治者所期望的儒家正統,削弱了潛在的反叛思想和力量。這壹時期的科舉考試雖然表現出壹些弊端,但並沒有後世那麽嚴重。總的來說,正面效應大於負面效應。

在兵制方面,隋朝和初唐實行官兵制,但到了中晚唐,官兵制被拋棄,開始實行募兵制,兵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雖然統治者試圖依靠軍事力量來維護自己的政權,但最終還是死在了藩鎮割據中。

官兵制度是與均田制密切相關的軍事制度,起源於西魏和北周。隋朝以後,府兵制度不變。隋末的動亂導致了政府和士兵的瓦解。唐朝建立後,官兵制在全面推行均田制的同時得到恢復和整頓,成為唐初的主要軍事制度。官兵制的特點是士兵參與農業,充當官兵的護衛,主要從均田制下265,438+0到60歲的壯丁中選拔。自備糧食,平時在家從事農業生產,農閑時接受軍事訓練:主要任務是輪流上防空洞和防區。官兵制度的另壹個特點是兵、將分離。國民政府士兵在皇帝的總領導下,歸朱偉掌管。但政府兵的調配屬於尚書省兵部,朱偉的軍官無權直接調動政府兵。他們平時不會專門當兵,戰時會被征召。戰爭結束後,他們將被解除武裝,回到農業,以防止軍隊傲慢。政府軍士兵的分配特點是“重內輕外”。唐朝全盛時期,共有衙門657間,其中位於首都所在的關內路及鄰近的河東、河南路的有526間,占衙門總數的80%,充分體現了唐朝“養關中百姓以面向四方”的基本政策,有效地維護了首都和皇帝的安全。

到了唐朝中期,由於土地兼並的加劇,官兵制度賴以存在的均田制被破壞,難以為繼,逐漸被募兵制取代。唐玄宗年間,因州府兵衛不足,招募1.2萬宮光騎替換。後來,招募士兵代替政府士兵的規模越來越大。到天寶時,官兵制度被徹底破壞,募兵制興起。同時,唐玄宗考慮到邊疆用兵,也將初唐的“重內輕外”改為“重外輕內”,也出現了把時間投入邊疆的現象,最終導致了“安史之亂”。唐朝末年,統治者為了改變藩鎮兵臨城下的局面,采取了派遣宦官監軍、加強中央皇軍等措施,但中央皇軍(主要是唐朝末年的左右廁神軍)的控制權卻落入宦官手中,導致了宦官專權、牽手廢建制的嚴重後果。我在唐文宗的時候,曾密謀切除這個惡性腫瘤,但因為我的不人道和隱秘而失敗。這就是所謂的“甘露之變”。從此,搖搖欲墜的唐朝在兵家交替使用和宦官專權的打擊下,壹步步走向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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