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為他們的監護人,雖然恨鐵不成鋼,但還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接受和其他孩子壹樣的普通教育。遺憾的是,這些孩子的家長大多教育能力有限,方法簡單粗暴,經常打罵孩子,或者完全放任自流,導致這些孩子脫離家庭教育,成為管不了的野孩子。這些孩子生活的社區也很擔心,怕他們繼續禍害村子,破壞社區的安寧。學校的老師和學生對這些孩子的習慣比較了解,對他們回到原來的班級有所懷疑。他們擔心自己會觸犯法律,再次犯罪,對同學、班級、學校造成不好的影響。
如果這些“發育不良”的孩子得不到適當的照顧,他們可能會輟學,甚至失去家人、親戚和朋友,其中壹些人將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成為社會危害性很大的犯罪分子,不僅失去了使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還會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對於少年犯來說,適當的懲罰和控制無疑是必要的,以糾正他們反社會人格和不良行為的習慣性動態刻板印象。但是,僅僅依靠封閉的教育改革措施,培養和提高他們符合社會規範和價值意識要求的積極的動態的人格定型和行為習慣,完成社會化過程或再社會化,是不可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更可怕的是,在封閉式的義務教育改革過程中,兩者之間的交叉感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這將對缺乏“免疫力”的少年學生未來的人生道路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將不良少年學生召回學校,繼續和他們的班級壹起學習,不僅是絕對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首先,學校的教學環境符合其改造和矯正的要求。學校有很好的催人奮進的氛圍,老師和藹,同學友好,學習氛圍好。身處其中,更容易激發人們求真善良。其次,違法犯罪的未成年學生很容易通過上課達到矯正的目的。無論是學校領導還是學校老師,都不是犯罪行為矯正方面的專家,但他們都接受過教育學、心理學的專業訓練,熟悉孩子的想法和顧慮,對如何轉化後進生進行了長期的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把孩子放在這裏最容易達到矯正的目的。其次,校正結果得到了很好的鞏固。對於青少年犯罪的矯正,必須壹抓再抓。沒有足夠的耐心和細心,往往很容易放棄之前所有的努力。教師長期從事教育工作,具有堅韌的工作品格、執著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能夠保證矯治效果得到充分鞏固。第三,糾錯責任容易落實。學校作為壹個嚴格的教育教學部門,組織嚴密,考核制度完善,教師責任心強,同行能給予更多的鼓勵和關懷,使相關的幫扶和教學措施得到充分落實。最後,上課有利於犯過罪的學生回歸社會。最好的矯正應該是逐漸改善和鞏固他們原有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生活狀態。強制矯正在短時間內的鞏固往往難以保證,當他們回歸社會時,可能會因為不適應而被邊緣化。司法意義
實施違法犯罪的未成年學生上課,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執行,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義務教育法》“學校”壹章明確規定,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實施義務教育(第二十壹條)。對於那些未達到刑事處罰標準、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必須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為了防止學校以違反學校管理規定為由拒絕這些不良少年學生回校完成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法律的目的是懲罰犯罪,維護正義,確保社會秩序。教育的目的是為了完善人,促進人的發展,最終實現社會文明的提升。它與法律的立法原則相統壹、相融合,對隨班就讀的違法少年學生進行矯治,完善其品格、矯正其行為,使其成為社會有用之人。當然,允許隨班就讀的學生也有壹定的約束條件,即犯罪的未成年學生不具有很大的惡意(其犯罪行為並非長期故意犯罪,而是具有壹定的偶然性;他之前沒有犯罪記錄,明顯是初犯;在犯罪事實上,不是主謀,而是跟隨主犯或者被成年罪犯引誘、教唆甚至脅迫,作為脅迫罪的從犯;其犯罪行為是完全無知的惡作劇);達不到監禁刑罰的年齡,達不到強制措施的嚴厲程度,且行為人不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性。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法律才能支持他們在校改正,上課。
社會意義
已經造成的社會危害已經讓社會各界對其產生了惡感,甚至是恐懼。但是,孤立他們,阻斷他們正常的社會接觸和交往,壓縮和剝奪他們的生存空間,很容易使他們失去矯正的機會,從而走向自暴自棄,甚至將他們推向社會的對立面,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在隨班就讀,用友好的陽光雨露溫暖和滋潤他們的心靈,促進他們回歸社會,減少暴力和敵意,增進理解和友誼,對營造和平友好的社會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人文意義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關註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的發展和人的可持續發展。違法犯罪的青少年學生通常有消極、自卑、焦慮、孤獨、對抗、暴力等心理。他們對尊重、友誼和正常發展的需要比普通學生更迫切。矯正他們需要從身心到情感的全面關懷,給予他們足夠的愛、善良、信任和互助,對於培養他們自尊、自信、自律、自強的品格具有重要意義。上課是對人最好的照顧。我們的口號是“不讓壹個同學掉隊,不讓壹個同學在壹個方面掉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