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系統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操作風險可能來自網絡金融客戶的疏忽,也可能來自網絡金融安全系統及其產品的設計缺陷和操作失誤。操作風險主要涉及網絡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網絡金融的風險管理制度、其他金融機構與客戶的信息交換、電子貨幣的真假識別等。目前,網絡金融進入金融機構賬戶的授權管理已經變得日益復雜,這是由於計算機的處理能力越來越強,客戶的地理和空間位置更加分散,以及各種通信手段的采用。
(2)交易風險。交易風險是指投機者利用利率、匯率等市場價格的變化進行相關交易,會給金融資產持有人帶來不利影響。由於網絡信息的快速傳遞和時間空間的無限性,網絡金融會放大傳統金融風險,導致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的突然和傳染性增加,甚至帶來更大的危害。金融網絡化給投機者帶來了機會,他們會在股市、匯市、期貨市場進行大量的關聯交易,導致金融市場大起大落,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給壹國經濟以致命的打擊。在金融網絡化、全球化深入發展的今天,國際遊資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和股票投資者的非理性操作是證券市場動蕩的根源,也是網絡金融最大的潛在風險。
(3)信息風險。信息風險是指網上銀行由於信息不對稱或信息不完全而面臨的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所帶來的業務風險。由於網上金融的虛擬性,所有的金融交易都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在網上市場,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息處於嚴重的不對稱狀態,客戶會比在傳統市場更多地利用信息優勢,形成對網上銀行不利的道德風險行為。
(4)聲譽風險。聲譽風險是指網絡金融交易者任何壹方不能按承諾履行義務的風險。由於網絡金融的虛擬特性,與傳統金融相比,金融機構的物理結構和架構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交易雙方並不見面,只是通過網絡聯系,增加了交易者身份驗證和交易真實性的難度,增加了交易者之間在身份確認和信用評估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增加了信用風險。對於我國來說,網絡金融中的信用風險不僅來源於服務方式的虛擬性,還來源於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帶來的違約可能性。信譽風險可能來自於網絡金融的巨額虧損,或者網絡金融的支付系統的安全問題,公眾很難恢復對網絡金融交易能力的信心。壹旦網絡金融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產品不能達到公眾期望的水平,在社會上產生大範圍的不良反應,就會形成網絡金融的聲譽風險。或者說,如果網絡金融的安全體系已經遭到破壞,無論這種破壞來自內部還是外部,都會影響到公眾對網絡金融的經營信心。
(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來源於違反法律法規的可能性,或者交易各方法律權利和業務的不確定性。通過互聯網在其他國家開展業務的銀行可能不太了解當地的法律法規,從而加劇了法律風險。與網絡相關的法律還不完善,如電子合同的有效性、數字簽名等,各國情況不同,也增加了網上銀行的法律風險。目前,電子商務和網絡金融在許多國家仍處於起步階段,缺乏相應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規則和試行條例。因此,利用互聯網等電子媒介簽訂的經濟合同存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