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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政策

軍屬參軍政策在1963建立,在1991進壹步完善和規範。這項政策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軍事職業特點給予軍人的特殊政策,對穩定軍隊、增強軍事職業吸引力、促進軍隊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壹,軍事政策的調整:

2011年3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軍屬政策的意見。駐全國壹般地區軍隊幹部家屬隨軍嵌入的5項新條件,由副營職或服役15統壹調整為全連職,較以往明顯放寬。據悉,調整後,全軍近65438+萬官兵將受益。

二、隨軍家屬政策:

壹是駐全國壹般地區的軍隊幹部家屬,統壹由副營職或服役15年調整為正職;

二是取消駐艱苦邊遠地區軍隊幹部家屬參軍條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崗位工作的幹部家屬參軍條件;

四是駐北京市軍隊幹部家屬隨軍條件由專職營級崗位或具有15年工齡的副營級崗位統壹調整為副營級崗位;

第五,駐紮在艱苦邊遠地區的士官,其家屬由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調整為四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家屬根據本人意願選擇隨軍或不隨軍,軍委總部分別制定了相應的待遇保障政策。選擇隨軍家屬,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後,按城鎮戶口在部隊駐地落戶;軍人配偶由地方政府部門商軍隊納入安置計劃,自主擇業者享受營業稅減免等優惠政策;隨遷子女可在駐地或軍公園上幼兒園;無工作無收入的隨軍家屬每月享受500-700元的基本生活補助,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由部隊統壹辦理。

三。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2013、10年10月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國發[2013]42號批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辦法》第***19條自2065 438+03年10月8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優待和安置隨軍家屬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

國發[2065 438+03]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武警部隊: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事關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事關軍隊戰鬥力建設,事關社會和諧發展。對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印發《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是落實國家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優待法規的客觀要求,是增強部隊凝聚力和戰鬥力的實際舉措,是服務部隊、服務基層、服務官兵的具體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軍地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積極落實工作,努力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質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傳、教育引導,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氛圍,支持和鼓勵官兵及家屬立足崗位、艱苦奮鬥,為實現中國夢強軍夢作出新貢獻。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2013 10 10月8日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壹條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優待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軍隊戰鬥力建設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師(旅)級以上軍事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並辦理隨軍隨調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貢獻的,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優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隨軍家屬。

第四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的原則,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重要責任。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具體措施,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各級軍隊應當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積極提供隨軍家屬相關信息,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省軍區系統(含警備區、警備區,下同)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領導組織單位。要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移民安置措施,統籌落實工作。

第七條公務員隨軍家屬入伍前是在職的,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的原則,在員額數範圍內,由接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八條入伍前是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匹配、就地就近的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監督各事業單位拿出壹定數量的編制內崗位進行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隨軍家屬,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九條隨軍家屬入伍前在中央和地方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參照本辦法第七條公務員和本辦法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安置。地方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具體辦法由省軍區系統會同駐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單位人員編制情況和用工需求,與有關單位協商制定。

第十條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軍人的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

第十壹條國家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為其隨軍家屬安排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招用新員工時,應當根據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資格,結合本人專業特長和經歷、學歷等情況,擇優錄用隨軍家屬,具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困難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提供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其就業。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支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支持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

第十四條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支持的部隊,要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在營區開設服務網點,最大限度地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軍隊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專業、就業意向和社會就業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培訓合格並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隨軍家屬,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軍地兩級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軍區系統和駐軍部隊組成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協調領導小組,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應於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壹次檢查督導,查找整改問題;年底做總結報告,推動工作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建立了聯合監督機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前有關隨軍家屬優待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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