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損害行為和損害後果
1,醫療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在民法理論中,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行為人的過失是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而沒有預見;雖然行為人預見到了自己行為的結果,但輕信是可以避免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都屬於過失,即違反了行為人的註意義務。所以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註意義務的疏忽和過於自信。這裏的過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註意義務的疏忽或者過於自信。
2、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所謂違法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範和常規的行為。在這裏,法律是指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診療規範和常規不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範,還包括醫療單位內部制定的具體操作規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即使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也無需承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3.必須存在人身傷害事實,且人身傷害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認定的損害程度。
這裏所說的損害事實,是指醫生違反註意義務的行為給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根據《規定》,在診療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並不都屬於損害事實,但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必須符合以下損害後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或嚴重殘疾的;
(二)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和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
(4)對患者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其他後果。同時,第四條將其他傷害的後果限制在“明顯”的程度,也就是說,除死亡、傷殘、功能障礙以外的其他人身傷害,必須達到明顯程度才能構成醫療事故,損害不明顯的,不構成醫療事故。
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與人身傷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原本是壹個哲學概念。引起某種現象的現象稱為原因,由某種現象引起的現象稱為結果。客觀現象引起的和引起的關系就是事物的因果關系。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作為原因的違法行為與作為結果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前者引起後者,後者由前者引起。這裏所說的因果關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法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原因。這種因果關系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壹,因為過失行為不壹定導致人身損害後果,而人身損害在很多情況下並不是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既有因果關系,所以因果關系的正確判斷對於正確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非常重要。
二、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的區別?
1、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
2.醫療損害是指在診療過程中,醫療過失對患者造成不良影響的事實。壹般醫療損害直接表現為與診療前相比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害和健康狀況惡化,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利的侵害。此外,還可以表現為對患者隱私和名譽的損害,甚至給患者帶來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害。其後果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喪失生存機會、喪失康復機會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除上述形式外,還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後果)的醫療損害。《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其他後果,但在《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中列舉了壹些具體的損害後果,主要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患者正常組織器官輕微損傷或功能障礙。此外,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將“喪失康復機會”作為壹個獨立的損害後果,但在審判實踐中已經得到了認可和適用。
三、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類型?
1,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從事檢查、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實施、病情發展的跟蹤、術後護理等方面的過失,不符合當時已有的醫學專業知識或者技術水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必須由原告即受害人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甚至醫療過失的構成要件都應由受害人承擔。
2、醫德損害責任
醫德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違反醫學職業良心或職業道德的規則,未對患者的病情進行充分告知或說明,未向患者提供及時、有用的醫學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秘密,或者未經患者同意,采取壹定的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訴訟中,受害人有責任證明構成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放在醫療機構身上。醫療機構壹方認為不存在醫療過失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醫療過程中使用缺陷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血液和產品造成醫療損害的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當時的醫療水平”不僅僅是指壹個醫生的醫療水平或者我們醫院的醫療水平。如果醫生無法決定,要及時要求會診;如果我院解決不了,要在對患者負責的前提下,積極聯系其他力量或轉院治療。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對應的治療義務,將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考慮的重要內容。醫療機構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對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我們知道,醫療過程是專業的,有些傷害結果不能歸咎於醫生,所以醫生不壹定對損害後果負責。通過以上Zhaofa.com詳細介紹的關於“醫療損害行為及損害後果”的知識,如果妳還有什麽不明白的問題,可以咨詢Zhaofa.com的律師,他們會給妳專業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