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是“誘捕”有嚴格的控制要求。第壹,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二是掌握了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也就是說,布景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獲取證據而引誘當事人有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對當事人個人自律的侵犯。[編輯本段]釣魚執法的根本原因是執法經濟。
在執法經濟利益的引誘下(如按量獎勵毒品、查處非法汽車、賣淫、賭博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很可能在行政執法、刑偵等領域泛濫。發生在我們面前的問題還不是最嚴重的。就查處違章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輛“違章車”的司機被所謂的“女偵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在執法人員面前將車內的“女偵查員”用刀刺死(《東方早報》,2008年3月9日)。以前上海發生過黑車司機綁架所謂“倒刺”泄憤的事件。
此前,媒體還披露,在甘肅省,短短壹年時間內,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民警與同壹毒販合作,制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壹審被判死刑,壹人壹審被判死刑,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也是窮兇極惡,令人毛骨悚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千方百計引誘守法公民“違法”,把套作為守法公民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和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之間的基本和諧與互信,使社會道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和友誼被迫穿上自我保護的沈重盔甲,這使得那些社會。同時也有可能讓公民隨時隨地陷入危險和不安之中,甚至連生命安全都無法保障!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正在不斷向社會擴張其“執法權”,而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可以在社會上公開招募大量的“鉤子”,也就是所謂的“調查者”,甚至是“有正義感的社會人”。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催生了壹大批不從事生產性和創造性工作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和公共權力的公信力瀕臨崩潰。
可以部分挽回被個案流放的正義,但動搖不了釣魚執法濫用權力的根源。要根除釣魚執法,首先要從源頭上判他“經濟執法”死刑,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雇傭”各種社會人員。壹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除非參加考試或者有編制,否則不得進入;另壹方面,任何執法機構都是納稅人支持的,沒有理由像公司壹樣“按業績提成”。
雖然1996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任何行政部門無權私自處理罰款和罰沒款,必須上繳國庫”,但地方財政壹般按照40%至50%的比例將罰款和罰沒款返還行政執法部門,相關部門按照46%至55%的比例返還分支機構。這種方法俗稱為”。這無異於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個人聯合設置了壹個剝削司機的陷阱。面對如此強勁的對手,絕大多數司機除了被處罰,如何還手?
從這個利益鏈條中可以看出,利益的起點和來源是地方政府,不給交通執法部門經費或者給的經費很少,不足以維持部門的生存,而是希望創收;中端是執法部門,執法單位產生的收入與單位和領導的績效考核掛鉤。產生的收入越多,返還的傭金和政府財政就越多,給領導和員工的獎金和福利就越多。最末端是執法人員,單位將創收任務分解到每個執法人員,與個人獎金、福利、考核、晉升、加薪掛鉤。這樣,在地方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之間,就形成了壹個公權力和私利益交織在壹起的* * *體,而* * *體及其成員的目標就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他們都會兌現。而且現在執法部門法治意識淡薄,特權意識嚴重,想幹什麽就幹什麽。受利益驅動,不把法律當回事,導致以罰代法屢禁不止。【編輯本段】模式【1】第壹種模式可以稱為“曝光模式”。即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未遂,已經實施,但尚未顯露。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之為“誘惑”。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引誘當事人有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之為“誣陷”。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有違法犯罪意圖。[編輯此段]社會反應專家質疑“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受到法學家的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蔣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應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正當、誠實守信、權責統壹,不應有預謀地進行。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合法性,要求客觀全面的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合法。按照國稅系統的要求,打黑車是合理的,但采取“以毒攻毒”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打擊時,要嚴格區分打擊黑車和‘坐好車’。”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質疑,“非法經營”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在西方國家,為了節約能源,政府也提倡拼車。如果幫助路人也被認為是“非法營運”,以後生病求助誰還敢攔?應松年教授認為,“用鉤子拉鑰匙”的行為屬於強制行為,強制行為必須得到法律授權。他看似在配合執法,但沒有法律授權,那和搶劫有什麽區別?協管員和掛鉤似乎也參與了執法,有必要明確執法主體。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人們可以收集證據、記錄和報告,但拔車鑰匙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合法的行政授權,不能隨意委托他人來做,更不能以市場的方式給多少錢來幫助抓車。
執法者雖然找了很多理由來表明執法的正當性,但也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掛在“魚鉤”上——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上海壹位私家車主張先生甚至因為同情心,招來了“非法營運”的災難。上班路上,張先生因為路人肚子疼,感動得帶著同情心上路。結果“乘客”掏出了自己的鑰匙,車外七八個穿制服的人把張拖下了車。他們還被雙手扣在背後,卡住脖子,搜查他們的駕照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某他們是市區交通執法大隊的,讓他交錢拿回車。在各種壓力下,張最終支付了1萬元拿回了車。近年來,執法部門處罰普通市民“釣魚”的案例層出不窮,甚至有司機在上海打死“漁民”。[編輯此段]社會危及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在法治秩序的建立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備受公眾關註,也最容易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執法,不僅樹立了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也樹立了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壹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特別是誘使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就會對法律產生強烈的懷疑。執法者不僅影響了這個部門的形象,也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對法治的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僅會使公眾混淆守法與違法,還會對社會道德造成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信任危機自然會增加,互助友愛的美德也會在“釣魚”中失去生存土壤。執法“釣魚”,守法者當然是魚,法律和道德也是。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來看,應當嚴格限制誘惑取證。決不能由所謂的“調查者”甚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來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在執法中有利益,往往會“引誘”當事人。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感情,敗壞了公共道德。以後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救助了。
甚至會導致嚴重的沖突。例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名“黑車”司機被壹名所謂的“女偵查員”帶進“執法伏擊區”,並在執法人員面前將車內的“女偵查員”用刀刺死。以前上海發生過黑車司機綁架所謂“倒刺”泄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有壹個所謂的“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要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然有危害,但其危害遠比暴力犯罪嚴重。所以不能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來對抗。這種手段不僅有許多不確定的風險,而且破壞了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和互助,這確實是有害的。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只有加緊行政程序立法,把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裏,“釣魚執法”才能真正退出歷史舞臺。[編輯此段]張軍事件。
上海市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釣魚”執法因觸及人們的道德底線而遭到輿論質疑。這壹次,輿論已經從網帖“無辜私家車被以盜車罪名拘留,拘留過程野蠻暴力”上升到了。網帖稱,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領張軍(化名)在好心幫助自稱肚子疼想去醫院的路人,卻被城市交通執法大隊認定為“黑車”載客,被拘留罰款654.38+0萬元。黑車是非法營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來路人是執法大隊的壹個“鉤子”,特別吸引人。“掛鉤”還強行拔掉了張軍的車鑰匙,七八個穿制服的人把張從車裏拖了出來。他當時的第壹反應是,他被壹個強盜搶劫了。他試圖報警,電話被拿走了。張軍自稱雙手被扣在背後,脖子被卡住,駕照和行駛證被收走。對方告訴張某,他們是市區交通執法大隊的。隨後的兩周,有類似經歷的人陸續去找張軍,講述自己被“釣魚”懲罰的類似經歷,大部分發生在2009年9月14、15、16、18。
受騙車主多為公司工作,其中有兩人是私人老板司機。騙他們的“鉤子”有不同的招數。有的說“出車禍家屬急著趕過去”,有的裝成急著生孩子的孕婦,甚至“掛鉤”掛個鹽水瓶把車攔下來。至於故意給他們路費、強行拔車鑰匙、“扭胳膊”帶離車、扣車罰款壹萬元等“釣魚”過程,與張軍的經歷壹致。對此,閔行區相關部門在電視媒體上公開表示,其執法是合法的。
據了解,早在1992,上海開始打擊黑車的時候,“鉤子”就出現了。2006年民間掛鉤數量劇增,因為有舉報獎勵,每次獎勵500元。當時甚至還發生了女“鉤”被黑車司機撞死的惡性事件。這些職業告密者形成了壹個有組織的團體。壹般有“鉤頭”聯系執法人員,每個“鉤頭”都有自己的地盤。壹個成熟的掛鉤可以既安全又有據,月入三五千到五六千元不等;鉤子第壹年能達到幾十萬。壹條黑車執行產業鏈似乎已經悄然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