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分析泰國總體的外國投資法律環境和泰國的
金融、環境、知識產權、外匯管理、勞動就業、土地、進出口管理
具體的法律法規等。,詳細講解在泰國投資建廠需要註意的法律法規和風險點。
壹、外國投資法律環境分析
(1)外商投資法律制度
《外國企業經營法》和《工廠法》是泰國與外國投資有關的重要法律。《工廠法》2019再次修訂。此外,泰國還有其他壹些與外國投資有關的法律,如《外國人就業法》、《商標法》、《專利法》、《版權法》、《商業登記法》、《稅法》、《外匯管理法》和《所得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同構構成了泰國的外資法律體系。
(2)外國投資政策
泰國是亞洲第壹個頒布投資促進法來吸引投資者的國家。為了吸引海外投資,泰國政府制定了壹系列稅收和優惠措施,鼓勵各級政府發展經濟。根據投資促進法,優惠政策包括
稅收激勵
和
非稅收激勵
。
稅收優惠由壹些福利組成,包括機器、原材料或進口料件的進口關稅減免,1-8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運輸費、電費、稅的應納稅所得額雙重扣除。在免稅期內,免稅利潤的股息也是免稅的,商譽費、版權費和其他鼓勵行為取得的權利也是免稅的。
非稅收獎勵包括投資促進委員會給予的壹些獎勵。外國企業法下的投資者應對其從事的業務享有100%的所有權,且該類業務必須在外國企業法附錄2和附錄3中有明確規定,並滿足相應的條件。此類投資者免於申請外國企業營業執照,但仍需通知商務部並申請證書。但這只是行政程序,不是申請許可。
其他非稅收激勵措施包括允許和鼓勵企業海外員工中的外國人擁有土地、簽證和工作許可。
(3)對外國投資的限制
外國商業法是正確的
壹半以上資本或股份由外國人持有的公司。
管理作出了特別規定,以下三個行業。
限制
外國國籍
人們可以自由地從事
:
1)因特殊原因不對外國人開放的行業,如報業、畜牧業、泰國草藥提煉等。
2)外國投資者根據內閣決定經商務部長批準後方可從事的行業,如國內陸運、國內空運、古董或藝術品交易、礦業等。
3)根據對外商務委員會的決定,經商事登記主任批準後可以從事的行業,如會計服務、法律服務、廣告等。
其中,外國法人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
可以搞第二類。
以下文件中指定的行業:
1)泰國國民或非外國法人根據本法規定持有的股份不得低於外國法人公司資本的40%(除非有正當理由,商務部長可根據內閣決議放寬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5%);
2)泰國國民擔任的董事職務不得少於2/5。
如果投資促進法、工業區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鼓勵外國人投資,他們可以從事第二和第三類規定的行業。
對於本法規定需要許可的行業,外國法人在泰國開展商業經營的最低投資額不得低於300萬泰銖。其他行業最低200萬泰銖。
二。關於在泰國投資的具體法律規定
泰國與外國投資相關的具體法律法規包括
金融法、環境法、知識產權法、外匯管理法、勞動法、土地法、進出口法
等等。下面給大家壹壹介紹。
(1)金融法
泰國的金融業包括
財政部
和
泰國銀行
控制和管理。財政部負責制定財政政策,監管國家財政,包括發布稅收計劃、發行貨幣、監管銀行業、管理國有企業和政府壟斷企業,以及控制外匯儲備。泰國銀行相當於泰國中央銀行,負責執行財政部制定的計劃,包括發行票據、對政府貨幣政策提供意見、監管金融機構、維護貨幣穩定等。壹般來說,泰國銀行被認為是壹個獨立的機構。
雖然泰國法律沒有明確要求外國投資者必須在泰國擁有銀行賬戶,但根據泰國銀行的慣例,
所有外匯流入都應兌換成泰銖或存入泰國授權銀行的外匯賬戶。
。在泰國授權銀行設立非居民賬戶,對存入和提取資金的金額沒有限制。個人和企業居民賬戶的開立應遵循銀行業普遍認可的慣例和程序。例如,個人可能被要求提供由其大使館簽發的有效工作許可證或證據,以證明其在泰國的居留;可要求企業出示商務部的商業登記和稅務部的稅務登記。
(2)環境法
泰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由多部法律組成,包括《環境質量提高和保護法》、《工廠法》、《能源法》、《有害物質法》、《公共衛生法》和《國家清潔和潔凈法》。相關機構和主體需要遵守上述法律法規,實施環境保護活動。
泰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態度是適當的監督和引導。政府要求投資者研究環境影響,禁止伐木,鼓勵環保服務和報告,臨時報告。
(3)知識產權法
泰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成文法為基礎。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業秘密法、地理標誌保護法、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法。
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泰國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約束。同時,泰國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的成員,需要履行作為締約國的義務。
(4)外匯管理法
根據外匯管制法和相關法令。13,所有與外匯有關的事宜都由泰國銀行規定。自5月1990起,泰國放寬外匯管制,大部分泰銖或其他外幣交易不受任何限制,但少數交易仍需泰國銀行批準。
對於非居民而言,過境個人通常不受攜帶外匯和流通票據的限制,可以不受限制地攜帶其攜帶的全部外匯;對於投資者來說,將外匯帶入泰國沒有限制,如投資基金和離岸貸款,但他們必須在
接收或
入境泰國7天內賣給指定銀行,或者兌換成泰銖,或者存入授權銀行的外匯賬戶。納稅清算後,外資企業可以自由匯出投資資金、股息和利潤,以及償還貸款和支付利息。
(5)土地法
對於房產租賃,在泰國的外國房產租賃不超過三年的,租賃雙方可以自行簽訂租賃合同;如果是三年以上,需要到國土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但是到期可以辦理續租手續。根據《工商不動產租賃法》規定,投資者提供書面材料並在國土部門登記的,不動產租賃期限可以超過30年,但不得超過50年,但50年期滿可以辦理再續租50年的手續。
泰國法人有權購買土地和建築物,壹般禁止外國人在泰國擁有土地。但是,如果外國投資者從事投資促進委員會鼓勵的行業,並且他們經營的行業對泰國有利,並且投資的資金在泰國保留至少3年,則允許他們購買土地。
(6)進出口法
泰國對特定類型的商品實行出口限制,包括嚴格禁止、許可、標準控制和特殊費用,以達到控制質量的目的。受限物種通常包括當地農產品、文化和民族項目、當地珍稀動植物、瀕危野生動物、水果和海鮮。
這種限制通常是為了在所有剩余商品出口之前滿足國內市場。
(7)勞動法
外國雇員在泰國的就業受到《外國就業法》和《外國企業法》的調整。這兩部法律對泰國的勞動和就業制定了壹定的優惠政策。總數
得到
壹般來說,每雇傭壹名外籍員工,雇主就應該雇傭四名泰國員工。外國私企的員工無壹例外都需要獲得工作許可,由勞動部發放。
關於是否授予工作許可,勞工部將考慮以下因素:工作是否能由泰國員工完成,外國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工作是否符合國家經濟需求。